业主是否有权查物业公司费用支出
导读:
小区的业主到底有没有权利审查物业公司的费用支出和使用情况呢?为此,记者昨天采访了北京市小区办的有关人士。
据介绍,从2004年1月1日起,全国都开始执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联合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也不例外。在这个办法中的第九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也就是说,目前,本市各个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采用的不是包干制,就是酬金制。
在办法中是这样定义的:“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居住小区办的负责人解释说,实行包干制的,物业公司每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业主大会主要考核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没有审计权利。但是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在办法的第十三条还规定说:“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在新近出台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对此就有了约定,业主在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要按照这个示范文本来签订,就可以事先约定好按照哪种形式收费,也就约定好业主可否以及何时可以审计物业公司的收支账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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