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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协议怎么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4 08:43:12 人浏览

导读:

宅基地是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由于城镇住宅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楼房故一般住户不涉及宅基地概念,现今的宅基地主要指农村宅基地。那么,宅基地买卖协议怎么写?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宅基地是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由于城镇住宅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楼房故一般住户不涉及宅基地概念,现今的宅基地主要指农村宅基地。那么,宅基地买卖协议怎么写?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宅基地买卖协议怎么写

  宅基地转让协议应写明以下内容: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身份信息;转让宅基地的土地界址、面积;变更登记办理;转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应如何归属

  1.宅基地具有身份性

  从我国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考察,有资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是农村居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村居民无权取得宅基地。

  2.宅基地的使用具有福利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申请取得宅基地,一般不需要缴纳费用,带有明显的福利分配色彩,承载了相当程度的社会保障功能。

  3.以户为单位配置

  宅基地通常依村民的申请取得,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以户为单位配置,根据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宅基地面积。村民因结婚或者其他原因分户另过,申请一处新的宅基地,于原有的宅基地便不再享有权利。由此可见“户”的概念在宅基地相关法律关系中至关重要,“户”的存在是依附于宅基地使用权续存的,农户中只要有成员存在,宅基地使用权就当然存续,户员迁出或者死亡肯能导致宅基地的面积被核减,但宅基地使用权不会灭失。

  4.一户只能配置一处宅基地

  我国是一个典型地少人多的国家,土地资源极为紧张,可供用于住房建设的宅基地资源更为紧张,因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限定性

  (二)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

  (三)服从规划的义务

  (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的关于宅基地买卖协议怎么写、宅基地使用权应如何归属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的全部内容,相信应该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还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帮助解决,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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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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