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引发三大社会危害
导读:
核心内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会引发哪些危害?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自1998年开始,各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止实物分房,推行住房货币化改革。然而,由于当时许多地方既无足够的存量房源来清算历史遗留问题,又无充足财力解决货币化补贴,因此许多地方通过划拨土地、减免税费等举措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以弥补住房消费不足。集资建房一度成为财力困难的地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问题的“良方”。然而,如今很多地方的集资建房却“变了味”,引起群众极大不满,社会上议论纷纷。
8月18日,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引发新的社会不公平
据群众反映,当前一些地方集资建房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面积越建越大、档次越来越高,已脱离其住房解困的本质。一些政府实权部门的集资房小则90平方米,大的在150平方米以上,甚至还有200平方米以上的豪华住房。
销售对象把关不严,中低收入无房户或缺房户可买,高收入有房户也可买。不少地方都规定已购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但很多单位“暗渡陈仓”,通过“定向开发”、“委托代建”、“团购”等形式,变相搞集资建房,既享受了经济适用房的种种优惠政策,又披着“市场化运作”的外衣,名正言顺地将多占房、占大房行为合法化。
挤占政策优势,对面向中低收入人群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构成一定程度的挤压。以陕西西安为例,在1998~2004年间,建成经济适用房近650万平方米,其中一半以上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单位集资房占整个经济适用房的比例越高,意味着普通百姓购买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房的机会越少。 什么是集资建房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集资建房有两种产权:一种是该房屋出售的价格高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其产权界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另一种是低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格,其产权为房改成本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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