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济适用房常见问题解答
导读:
◆经济房申请材料准备好了往哪投?
[提问]:我的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已经准备好了,可我往哪投啊??单位不知道,问环海街道办事处,他们也不清楚,(我是集体户口,现在北岛派出所)市保障中心和区房管电话也打不通,我的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已经准备好了,可我往哪投啊??单位不知道,问环海街道办事处,他们也不清楚,(我是集体户口,现在北岛派出所)市保障中心和区房管电话也打不通,我该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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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你好,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属于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烟单位(含已改制企业,以下简称‘市直’)职工中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请,审查认证资格后统一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以上我们已经于18日上午开会部署)
属于芝罘区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中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申请,审查认证资格后统一报芝罘区房管局审核。
申请人夫妇双方有一人属市直职工的,原则上该家庭应在市直统一办理申请。
另外,按照工作部署,18日至20日为公告期限。组织申请的期限为(2008年1月21日至2008年1月25日)。
若至21日环海办事处仍不清楚此事,则属于芝罘区政府责任。
◆经济适用房的面积
[提问]:不是说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在60-90平方米之间吗?怎么不见70以下的呢?这么大的面积,价格我们承担不了啊,请问60-70之间面积的房子在哪里?
[答复]:你好。经济适用住房受征地困难等因素的限制,而已确定与商品房联动建设项目进展不够顺利。为此,经过多方努力,调剂了两个地块集中建设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为了有效利用有限的空间,提供尽可能多的经济适用住房,解决更多无房户住房困难,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的均为高层和小高层。从规划设计和使用功能角度出发,如果规划建设60平方米左右住房,使用面积将无法达到居民使用功能要求。
◆经济适用房的区域限制
[提问]:为什么经济适用房只能芝罘区的可申请,开发区户口,福山区户口的怎么办?
答复:你好,按照市政府住房保障有关文件规定,开发区、牟平区、福山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自行组织实施。
◆经济适用房的付款方式
[提问]:经济适用房价格在2270元每平方,而房子的面积都在60--90平方,总体房价也在10几万,这比钱是要、一次付清吗?还是可以贷款?2008年的经济适用房有没有把南郊纳入范围呢?
[答复]:你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申请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目前已经确定纳入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联动建设的项目有:芝罘付家、蓁山屯旧村改造A宗地项目、芝罘黄务旧村改造项目、芝罘黄务夏家旧村改造项目、芝罘黄务朱家疃旧村改造项目等。
◆经济适用房申请排序因素
[提问]:经济适用房今年为什么单身必须要求35周岁以上才能申请?我今年25了,也到了结婚年龄,家庭条件不好,一直买不起房,所以跟对象一直不能结婚,请求领导给予平民多考虑一下,放宽一点条件吧![page]
[答复]:你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排序因素为:
①申请人夫妇平均年龄,最多30分;
②申请人夫妇落户时间(以其中一人首次落户的最长时间为准,原则按照户口簿登载时间确定,因上学、服兵役等特殊原因办理过户口迁移的需另行开具证明),最多30分;
③申请人家庭人口(按申请人夫妇与同户口未婚子女人数之和计算),一人户占10分,二人以上(含二人)户占20分;
④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以申请人家庭上年度收入之和为准计算),最多20分。
按照上述条件,未婚并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大龄单身青年,平均年龄小、户口在烟时间短、家庭人口少,排序靠前申请到经济适用房的可能性很小。
◆莱山区的不可以申请经济房
[提问]:为什么今年没有莱山区的可以申请啊,往年不都是规定中心区的都可以申请啊,今年怎么改了,以后是怎么个趋势啊?
[答复]:你好,本年度经济适用房供应项目集中在芝罘区西部,离莱山区较远,并且参照往年申购情况,本年度的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确定为芝罘区符合条件的家庭。
2008年及今后数年,市中心区(芝罘、莱山)将有数个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联动建设项目面向市中心区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
其他区政府(管委)应当参照市中心区做法,各自组织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供应工作。
◆经济适应房不满5年,是否还可以再购买商品房
[提问]:购买经济适应房不满5年,配偶是否还可以再购买商品房?是否还可以公积金贷款?
[答复]:你好。烟台市人民政府烟政发[2008]4号文件《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满5年,购房人在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列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可以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具体比例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房管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转让的,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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