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保障性住房 > 经济适用房制度 > 经济适用房 > 经济适用房闲置也要受处罚

经济适用房闲置也要受处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2 00:08:50 人浏览

导读:

记者从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获悉,我省近期将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地及时修改完善现

  记者从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获悉,我省近期将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推荐阅读: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制度的解读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地及时修改完善现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严格建设和准入管理,并强化对使用情况的监督,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我省明确规定,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对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以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延伸阅读:

  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

  1、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人均收入。

  2、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page]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申请;(2)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3)无工作单位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

  3、审批工作流程:

  (1)申请人向其所在户籍(居住)的区房产局提出申请;(2)区房产局在申请人所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对其资格进行初审;(3)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由区房产局在其所在户籍(居住)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4)公示后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交办科室:各区房产局房改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