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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0 17:15:34 人浏览

导读:

房地产开发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而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较多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开发经济适用房究意有哪些优惠政策呢?近日,税收专家对开发经济适用房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和特殊规

房地产开发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而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较多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开发经济适用房究意有哪些优惠政策呢?近日,税收专家对开发经济适用房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和特殊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土地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及鼓励性政策。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各省规定不一样。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6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2.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如湖南省就出台了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这项规定加速了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流转。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湘乡市适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应缴纳的税额最低为0.9元/平方米,最高为18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如建于比较中间的地段,为8元/平方米,占地1亩,1年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333.36元。


三、印花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假如购置一套合同价为10万元的经济适用房,可以少缴50元印花税。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鼓励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当期预收账款需要按一定毛利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对经济适用房的毛利率规定为不得低于3%,而其他商品房的毛利率规定不得低于10%,所以当期预征的企业所得税大大低于其他商品房。企业所得税实行先预征,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项规定也加速了房地产开发商资金的流转。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商要按规定向税务局报送经济适用房资料。虽然各地实际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但主要包括项目计划批准证书、立项报告、经济适用房批准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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