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购房指南法 > 购房合同 > 新购房合同产权条款有缺陷

新购房合同产权条款有缺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4 00:09:36 人浏览

导读:

房客网观点:新购房合同产权条款有缺陷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应该有三个最基本的要素:(1)房屋的状况及交付条款;(2)房屋的价格及支付条款;(3)房屋的产权及转移条款。在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有第十五条涉及房屋产权,其全文如下:“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

  房客网观点:新购房合同产权条款有缺陷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应该有三个最基本的要素:(1)房屋的状况及交付条款;(2)房屋的价格及支付条款;(3)房屋的产权及转移条款。在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有第十五条涉及房屋产权,其全文如下: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

  该条款存在两个大问题:

  (1)期限约定不明确。

  该条第一款第一句话讲的是出卖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备案”义务。第一句话就有问题了:“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规定期限”在哪里?合同没有规定。(注:前句话规定的是“备案期限”,而不是“取证期限”)。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则,约定不明等于没有约定。如果没有规定期限,买受人就没有提出“处理”的时间依据。

  另,该条第一款讲的是两层意思,一个是出卖人(即合同甲方)的“备案”期限,一个是产权登记机关的“出证期限”,而产权登记机关不是合同的主体,其应尽的义务本合同主体无权规定。

  (2)责任约定不清晰。

  该条第2项规定了买受人不能取得产权证书的处理办法:“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按此规定,即使买受人永远不能获得房屋产权,只要出卖人支付了违约金即可免除全部责任。而买受人从买产权变成了买使用权,整个合同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即从根本上解除了出卖方不能交付产权房的责任)。

  总之,该合同第十五条不能确保消费者的产权利益,而且不具备可操作性,应加以修正。我认为应改为: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的约定。

  出卖人保证买受人所购房屋拥有产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并于商品房交付后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要的合法、完整、有效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资料不符合规定而延误买受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致使买受人在收到房屋后__天内仍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从买受人交付房款之日起计算,按已收房价款的__%每月支付一次违约金,直至买受人取得产权证。

  (3)届时买受人任选上述两项之一。

  近几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已经修改过四版,每次修改后都更加完善,更加公平,更加有利于消费者。但是,房地产市场是复杂的(近期有媒体透露:北京有一半的建筑用地属于违法用地),任何“示范文本”都只能起到参考作用,而不能生搬硬套,否则仍有可能出现对消费者极为不利的状况。

  购买商品房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是一生中最大的事,是家庭中最大的支出。因此,我认为老百姓要想买房,第一件事是要找律师,以防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