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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面积误差大可诉讼退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0 01:12:32 人浏览

导读:

2007年3月,市民孙先生购买青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建筑面积90平方米,2008年4月,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房屋,并出具测绘部门测量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97平方米,开发商要求孙先生交付超出的7平方米的房款,于是孙先生拨打本报楼宇热线8876

2007年3月,市民孙先生购买青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建筑面积90平方米,2008年4月,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房屋,并出具测绘部门测量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97平方米,开发商要求孙先生交付超出的7平方米的房款,于是孙先生拨打本报楼宇热线88762259咨询。

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快车的汤书国律师,据汤律师分析,依据法律,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由于孙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面积误差的处理原则,因此,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即由于面积误差超过了3%,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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