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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0 00:11:5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江苏省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将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从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的界定、分类、规划及权属登记、移交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规范要求。此举在江苏省内尚属首创。近日...

  核心内容:江苏省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将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从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的界定、分类、规划及权属登记、移交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规范要求。此举在江苏省内尚属首创。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政府下发《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的界定、分类、规划及权属登记、移交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规范要求。此举在江苏省内尚属首创。

  权属不清易发矛盾

  据调查,我市市区住宅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种类较齐全,涵盖教育、养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市政公用等用房及设施。不过由于无章可循,市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配套用房部分权属不明,造成管理模式多元化。例如,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由物业公司经营使用。社区用房移交给居委会、街办使用,权属并不明确。幼儿园用房权属多样化,有开发商持有的,如天都花苑;有妇联持有的,如学田新村;有业主委员会持有的,如晨苑小区。其他公建配套用房大多数由开发商自主经营,经营方式五花八门。

  去年下半年,市房管局对市区住宅小区配套用房调研,结果显示配套用房中争议较大的,主要是幼儿园、文化活动用房、农贸市场、服务用房等。市房管部门表示,由于缺乏明确的可操作规范,纠纷难以化解。《规定》的出台,有望理顺行政部门、开发企业、业主等多方关系。

  源头下手多方获益

  《规定》第十条明确,新建住宅区规划设计的配套用房种类、规模、权属等,应在地块出让前的规划设计要点中予以明确并作为出让条件之一,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房管部门认为,《规定》在土地出让环节便确定配套用房权属,能从源头上杜绝矛盾。

  记者了解到,新规明确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按照用途分为非营业性配套用房、营业性配套用房和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三类用房分属业主、投资者和政府。据了解,非营业性配套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安全技监用房、公厕、配电房、垃圾房及门卫室等为所在小区服务配建的用房,营业性配套用房包括配建的商铺、超市等商业服务用房,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主要是教育设施(含幼儿园)、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与服务(含养老、菜市场)、市政公用及其他(含邮政)等为社会公共服务配建的用房。

  房管部门表示,权属明确将令各方获益。一方面,业主不再为营业性配套用房和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买单,购房成本降低,另一方面,开发企业拿地不再为所有配套用房买单,只需根据权属划分承担相应部分。此外,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权属归政府,有利于为居民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足额建设不得他用[page]

  在配套用房建设环节,《规定》明确要求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划足额建设配套用房。非营业性配套用房和公益性配套用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建设的,超出面积部分须无偿移交;不足面积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调配营业性配套用房或其他商品房予以补足。

  配套用房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权属分类进行移交,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配套用房,移交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实施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交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属于政府的,移交辖区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履行管理职能,未与区政府办理移交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移交后政府负责运行费用。《规定》明确要求,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用房。住宅区配套用房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规划用途,不得非法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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