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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保修责任如何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5 10:52:23 人浏览

导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下: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算。?

  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赔。?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新建房屋买卖、交换或者抵债的,转让人应当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对新建房屋承担保修责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由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但不得少于两年。

  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再转让的,原房地产转让人应当按照原转让合同,继续承担保修责任。(罗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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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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