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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为何没能赢官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5 23:35: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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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为何没能赢官司?

  案例简介:

  2005年6月1日,王先生从A公司手中购得商业用房一栋,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约定在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同时将房屋交付给王先生。王先生于2005年6月10日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准备接管该房屋时,却发现C公司在使用该房屋经营餐馆,经了解才知道,C公司是从B公司手中转租过来的,B公司于A公司之间签有一份《房屋先合同义务,导致王先生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并不能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以及进一步行使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定权利;另一种选择是当王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法律上已当然替代A公司取得出租人资格的时候,应及时行使对于B公司与A公司之间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的合同解除权,具体的做法是给B公司一个书面解除通知,给予该公司一个合理期限(比如说一个月)腾房,如果期限届满,B公司及C公司还不腾房,这个时候王先生再诉求B、C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腾还房屋,便没有什么法律障碍了。

  结合本案,律师在此提醒像王先生一样的购房者:无论是购买何种性质的房屋,都要认真了解影响该房屋的所有权行使的一切关联情况,在发生纠纷后,要认真分析法律关系,同时注重诉讼的程序和技巧,法院认定案件是依据涉案证据所表现出来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而不是当事人的主观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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