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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败诉4年后纠错终胜诉 老房产物归原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8 00:59:43 人浏览

导读:

燕赵都市报“明明是我的房子,快60年了。突然被别人起诉说不是我的了,而且是一审、二审我都败诉了。幸亏4年后法院纠错,还了我清白

燕赵都市报 “明明是我的房子,快60年了。突然被别人起诉说不是我的了,而且是一审、二审我都败诉了。幸亏4年后法院纠错,还了我清白啊。”提起自己的房产官司,74岁的王锁成至今心里还堵得慌,“要是打不赢这场官司,我死不瞑目啊。”

王锁成所说的房子,是曾位于石家庄中华中大街58号的两间平房。2005年初,根据石家庄市政府统一规划要求,此地块规划为绿地,房子要拆除。拆迁补偿费共计178687.20元。恰在此时,王锁成的继母付某将王锁成告上法庭,称拆迁补偿费应归其所有。

让王锁成做梦都没想到的是,早在1953年产权登记就在自己名下的房子,法院一审、二审却认定,此诉争房产归继母付某所有,其拆迁所得也属付某所有。判决理由是,此房产系付某与王先英(王锁成的父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当时王锁成尚未成年(时年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也无经济收入,故该房屋属夫妻二人共同财产。“我父亲当时有数处房产,并且将房产分别登记在家庭成员名下,也包括我父亲和继母所生的子女。自1953年至2005年,几十年大伙都未因房产所有权发生过争执或提出异议。怎么我名下的房子突然就成了共同财产了?”王锁成不服,提交了抗诉申请。

针对此案的一审和二审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再审。最终法院认为,王先英(已故)夫妇当年将产权登记在王锁成名下,事实上属赠与关系,并已经交付使用。2009年11月,法院依法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目前,此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收赠与,他人是不得以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赠与行为无效的。从这点上说,一审、二审的判决也是错误的。”王锁成的委托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伏龙表示,尽管这起官司一波三折,但从中依然能看到司法实践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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