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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巧巧告宋祖德终审胜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3 06:37:23 人浏览

导读:

法庭上,金巧巧与其代理律师讨论案情。???□庭审直击文/图王斗斗“宋祖德、刘信达提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4月14日上午11时10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

 

庭审直击

  “宋祖德、刘信达提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4月14日上午11时10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宋刘二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听到判决结果,身穿黑色外套的金巧巧笑了,坐在旁听席上的她的母亲则更是掩面抑制住激动。

【庭审焦点】

宋祖德转载是否侵权

  在今天的庭审中,上诉人宋祖德和刘信达一直没有现身,二人的共同代理人分别陈述了他们的上诉理由。

  宋祖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转载涉案文章,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涉案文章原刊载于刘信达的博客,刘已声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其一人承担。

  刘信达上诉的理由是,金巧巧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文章中的“金巧巧”与其是同一人,原审判决直接认定被上诉人具有主体资格,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对此,金巧巧的代理律师杨大民则反驳称:“不管宋祖德是杜撰者还是转载者,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金巧巧身份,杨大民表示,涉案两篇文章中均提到了演员的身份,因此让公众认为提到的就是金巧巧。

【法院判决】

具扩大传播主观故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信达自认其撰写的两篇文章的题目及内容均使用了金巧巧的姓名,两文均提到“金巧巧”是“内地女星”、演员,此与金巧巧的职业一致;两文中还同时使用了“黄光裕”、“吴启华”等真实的公众人物的姓名,而现实生活中确有名为“吴启华”的演员与金巧巧有过密切联系,故两篇文章描写的是“真人真事”。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法院认为,博客一旦发表,即可能不以作者意志为转移地被广泛传播。在涉案两篇文章存在明显低俗内容且使用多个公众人物真实姓名的情形下,宋祖德既未对文章内容进行核实,亦未对文章中的侮辱性评论进行调整或删除,就在其多个博客上同时进行刊载或转载,具有利用其博客的知名度扩大和加速传播的主观故意。

  宋祖德、刘信达在应当能够预见到涉案文章的内容会造成金巧巧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情况下,肆意放任涉案两篇文章在网络上传播,违反社会公德,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原审法院对金巧巧的主要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宣判后,金巧巧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她对《》表示,包括明星在内的任何公民,当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都应该及时用法律武器来维护。

金巧巧一审胜诉

  案件回放

  2008年11月,刘信达在博客上创作了题为《中国首富黄光裕曾栽倒在金巧巧的石榴裙下!》、《金巧巧的另外一些破事!》两篇文章,并承诺凡刊登或转载其创作的文章,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刘信达承担,并同意宋祖德转载。金巧巧认为上述两篇文章的内容虚构事实,用语低级粗俗,故意侮辱人格,严重损害了其名誉权,并于2008年12月将刘信达、宋祖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09年12月,朝阳法院判决,两篇文章构成诽谤和侮辱,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删除涉案文章,分别赔偿金巧巧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后,宋祖德、刘信达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王斗斗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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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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