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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解除开发商代为办证的委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5 04:17:36 人浏览

能否解除开发商代为办证的委托
    问:预售合同约定,交房后两年内开发商代为办理产权证。交房时应开发商要求,我交纳了办证所需的材料与税费。收房已经三个月了,我不想让开发商代为办证了,想退还材料与税费而自己办证,这样可以吗?
    答:能否解除开发商代为办证之委托,要看其是否对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提供阶段性保证的,则应当遵守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开发商代为办证的约定。
    大多商品房买受人支付首付款后,剩余款项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与银行订立抵押贷款合同通常约定:银行取得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后,开发商保证责任免除,如果买受人迟延或者拒绝办理商品房产权证,则商品房抵押手续迟迟不能办理,开发商保证责任无限期延续,随时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防止买受人迟延或者拒绝办理产权证,预售合同通常约定由开发商代为统一办理产权证,统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此时买受人遵守预售合同,不得解除代为办证之委托。
    如果不涉及开发商为买受人贷款提供保证的事实,双方成立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委托关系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委托,解除委托后买受人可以自行办证。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23条,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移转登记期限仅为30个工作日,开发商早早收取税费而长期占用,其应当自收取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终期为登记机关与税务机关实际收取税费之日。(文邢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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