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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幢楼有多少个分摊系数比较合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5 18:25: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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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在北京路租了一个商铺,当时与业主约定租赁期为2000年4月至2001年4月。合同期满后,刘某未与业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又继续使用该商铺近四个月,并交了租金。现在刘某决定不再租这个铺了,但业主要求刘某找人转租,否则不退回5万元押金。那么:法律是否有自动续约的规定?如果刘某找不到人租这个铺,业主是否有权扣刘某的押金?

  我国法律并没有自动续约的规定,租赁期满,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则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可以看出,刘某与业主的租赁合同期满之后,又继续交租并使用该商铺的,该租赁合同已自动转为不定期合同,依法律规定,业主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要求刘某搬出该铺,但要给刘某必要的准备时间;刘某也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但要及时通知业主。终止租赁合同后,刘某没有义务为业主再找新的承租人。至于业主扣刘某押金,是既没有合同依据,又没有法律支持的,业主应全额退还押金给刘某,否则刘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回押金。 商品房面积问题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投到了面积计算的方法上。有的人认为分摊的公用面积是“隐形”的,并就此提出多种疑问,其一便是:一幢楼房怎么会有多个分摊系数?

  其实,一幢楼房有一个或更多的分摊系数是完全有可能的。因为在商品房面积计算过程中,一幢楼房的分摊系数是由使用功能来决定的。

  一般来说,单一使用功能的住宅楼,公摊系数只有一个;但当该楼为单一使用功能的商住楼时,由于各层布局不同,公用建筑面积服务范围不同,就可能出现多个公摊系数;而当该楼为多种使用功能的综合商住楼时,出现多个公摊系数的可能性更大。具体计算时,为全楼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全楼分摊,为商场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商场分摊,而为住宅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就由住宅分摊了。

  例如,一幢建筑底层为商铺,楼上为住宅,但商铺的入口独立,则商铺原则上就不分摊住宅使用的楼梯间,而只分摊相互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这样就会出现两个不同的公摊系数了。

  因此,在公用建筑面积服务对象更为复杂的情况下,出现更多的公摊系数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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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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