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与业主互告侵犯名誉权
导读:
法院判决他们互相向对方书面致歉
小区内的物管未经核实,错将某业主当成一违规装修的商铺租赁人,并在电梯口等显眼位置张贴公告,声称要对该业主进行惩罚。不甘示弱的业主也在小区内散发传单,称物管的公示行为是“犬吠之声”。最终,这场闹剧以侵犯名誉权的名义进入了法律程序,而且双方互相起诉对方。昨天,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通过判决,对业主和物管各打50大板,要他们互相道歉。
物管与业主口水战打到法院谢×举是东莞市长安镇莲花广场宝莲居的业主,而居佳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去年5月24日,小区里每一栋楼房的电梯口都出现了一张《公告》,内容大致是小区的物管要对小区内8号商铺的租赁人谢×举进行惩罚,理由是对方不仅擅自更改商铺结构,而且对小区的总工程师进行了人身攻击。看到公告内容后,小区的业主谢×举异常震惊。谢×举将《公告》撕去。没想到,他一离开,又有人重新贴上了新的。如此反反复复重复六次后,《公告》最后被张贴在了小区的公告栏里。气愤的谢×举也想出了自己的应对之策。数日后,小区的部分居民收到一张《告示》。《告示》中谢×举以第一人称,痛陈小区管理处毫无管理水平,并称“本人不再回应犬吠之声,任其犬吠……”终于,在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后,谢×举以名誉权受侵为由,将居佳公司告上法庭。同时,居佳公司也反起诉谢×举侵犯其名誉权,双方互成原被告。
双方行为均构成名誉侵权在东莞市人民法院的审理现场,居佳公司不能提供谢×举就是8号商铺的租赁人。法院提出,居佳公司在未能确定谢×举为商铺的承租人的前提下就制作《公告》,其内容明显有违客观事实。而且,居佳公司还在小区内的公告栏等处张贴《公告》,其行为确实是对谢×举的名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构成名誉侵权。由于谢×举不能证明《公告》对其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对于他要求居佳公司支付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居佳公司起诉称谢×举侵犯其名誉权的事实。根据证人证言,谢×举在业主大会上承认该告示是其所发。因而,法院有理由相信告示是谢×举发出的。而且,告示上“本人不再回应犬吠之声,任其犬吠……管理处在古代是管家奴才”等话语确实具有侮辱性,因此法院认为谢×举的行为也构成了对居佳公司的名誉侵犯。同样,由于居佳公司无法证明谢×举的告示对其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法院对居佳公司要求谢×举赔付2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诉求不予支持。一审结束后,谢×举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又于今年7月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过审理,最终决定判决维持原判,判令居佳公司和谢×举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互相向对方书面致歉。[page]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当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通过相关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侵害名誉权报警有用吗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当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通过相关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告他人侵犯名誉权程序
现在网络信息发达,有些人在和别人发生矛盾的时候,可能会故意通过文字、图片等方式去侮辱他人,这种方式很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侵犯他人名誉权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对狼牙山五壮士中的两位英雄葛振林、宋学义的后人葛某、宋某起诉《炎黄春秋》杂志社前执行主编洪某侵害名誉权、荣誉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洪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原则如下:双方可以先行私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
二手现房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一同承担。买家需缴纳房款1.5%的契税、0.05%的印花税、交易费、测绘费、权属登记费取证费;卖家需缴纳交易费、房款0.05%的印花税
二手现房抵押贷款一般三周左右放款,具体可以咨询当地银行。借款人在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后准备贷款要求的资料,面签银行、银行报卷和审批;银行审批通过后通知借款人审批
二手房离婚分割如下:属于个人财产的分割给个人,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子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出资人、出资
买卖二手房需要土地证。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办理二手房买卖过户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完税证明等资料,没有土地证的二手房无法办理登
二手房网签了以后经双方协商卖家可以再修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内容的修改属于合同变更行为,必须合同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合意,达成合意后对修改事项双方签字确认即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