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时,卖方不能到场怎么办?
导读:
在进行房屋买卖时,可能会遇到卖方根本无法到场,或者在某个环节不能到场的特殊情况。但是这样的情况并不代表着交易流程无法进行,卖方可以通过“委托”等方式来让第三方代替自己到场来行使权力及义务,以完房屋交易。
一、卖方在国内,但不能到场怎么办?
如果卖方因在外或其他情况不能到场,想卖北京的房子,这时需要卖方到公证处,办理房屋委托公证,委托他人帮助出售房屋。
卖方办理委托公证所需资料
1)身份证;
2)结婚证(如有配偶);
3)房产证;
4)受托人身份证;
5)授权委托书、
二、卖方在国外,不能到场怎么办?
卖方在国外不能到场,同样需要出具公证委托书。不同的是,公证委托书的开具需要到当地中国大使馆进行办理。
卖房在国外办理委托公证所需材料
1)卖方在国外办理委托公证所需材料
1)卖方及委托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
5)卖方全家户口本;
6)申请人有效在当地合法留居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如绿卡);
7)需公证的委托书;
8)填妥《公证认证申请表》。
注:
1)每个国家的要求不太一样,具体根据当地情况决定。
2)已购公房、回迁房、经济适用住房带原始购房合同,商品房带原始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或契税票。
3)一般建议公证书做3-5份,多做一些,以便提供给相关机构,防止公证书不够用时还需要重新在国外做。
三、卖方因病或年老,无能力到场怎么办?
在众多的买卖案例中,曾出现这样的情况:
1、房主本人年老无法行动,无法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公证处申请“上门公证”。公证处会派专人到卖方家中进行委托公证或监护公证,公证项目请以公证人员建议为准,具体业务和收费还需咨询公证处。
2、若卖方是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这种情况需要由卖方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业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办理监护公证,之后进行房屋买卖。
以某公证处为例,办理监护公证所需材料:
1)监护人及被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监护人及被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法院出具无民事行为能力确认书。
四、办理委托公证需要注意什么?
1、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委托内容应该真实、合法。
2、委托书应该多准备几份,以免在进行卖房过程中出现不够用情况。
3、在进行公证时,公证员可能会根据卖方情况要求出示其他材料,请以公证处具体要求为准。
3、一份规范的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基本情况;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委托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8)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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