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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的优先购买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0 11:30:47 人浏览

导读:

案情房东王先生有一套房子出售给客户李先生,但是,王先生之前与租客张小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现客户李先生提出希望尽快完成本次房产交易,并在交房时能得到一间“空”房子。但租客张小姐根据“优先购买权”的原则,声称自己比客户李先生更有权利买这套

  该案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买卖不破租赁”模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案情

  房东王先生有一套房子出售给客户李先生,但是,王先生之前与租客张小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现客户李先生提出希望尽快完成本次房产交易,并在交房时能得到一间“空”房子。但租客张小姐根据“优先购买权”的原则,声称自己比客户李先生更有权利买这套房子,在张小姐尚未表态的情况下,房东王先生无权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并主张房东王先生与客户李先生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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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分析

  该案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买卖不破租赁”模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该法律条文中的相关表述,在相对同等的条件下,承租方相对于其他第三方享有优先购买该套承租房屋的权利。但是,承租方并没有任意开价购买该套房屋的权利,而只有在其他具有购买意向的第三方所开出的购买条件的相同待遇基础上,行使此项权利。因此,房产中介公司必须提醒房东王先生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前,取得租客张小姐知晓该出售信息且明确放弃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只有完成上述事项,才能从法律上保证之后所发生的房地产买卖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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