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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免责任———诚意金诉“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9 00:12:25 人浏览

导读:

格式条款免责任诚意金诉金消费者刘小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同时缴纳了7000元诚意金。但其后由于种种原因,合同一直无法签订。因此,刘小姐要求中介公司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诚意金,却遭到拒绝。普陀区消保委在受理投诉后发现,中介公司在与刘小姐签订的

格式条款免责任———诚意金诉“金”
消费者刘小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同时缴纳了7000元“诚意金”。但其后由于种种原因,合同一直无法签订。因此,刘小姐要求中介公司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诚意金”,却遭到拒绝。
普陀区消保委在受理投诉后发现,中介公司在与刘小姐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中为自己设立了规避风险的条款。例如合同内容显示,中介公司收取“诚意金”后,一旦买方主动毁约,则“诚意金”扣下给卖方及中介公司;而如果卖方毁约,在合同上却没有显示中介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份居间合同有关“诚意金”的条款只对买家规定了义务,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当属无效。
点“金”
目前,房地产中介公司在服务中收取买家“意向金”、“诚意金”等已经成为普遍的做法,名义上是同卖家协商卖房事宜所用,但实际上就是转嫁了自己的交易风险,并用合同条款规定买家交了钱就一定要买房子,置买家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而作为中介公司,在买卖过程中,完全不承担任何风险,把风险都推给了消费者。其实,买方与中介公司只是居间关系,中介公司只能收取居间费。同时,买卖双方很少能够当面会晤,相关信息全由中介公司来传递,究竟谁违约,买卖双方并不完全知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
消费者在与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前一定要看清楚协议内容以及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等条款,分析哪些可能是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并及时向中介公司指出。如果一定要支付“诚意金”,则要尽量和中介公司制订附加条款,明确违约事实的认定,将可能产生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对于不合理的费用,则完全可以拒绝,这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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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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