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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开工登记审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9 01:26:05 人浏览

导读:

承办单位名称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事依据办事范围凡在西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等城市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须到我委办理相关审批、审核、登记手续。办事手续(一)办理开工登记审批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1、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材

  承办单位名称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办事依据

  办事范围凡在西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等城市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须到我委办理相关审批、审核、登记手续。

  办事手续(一)办理开工登记审批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 1、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并提供材料;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并提供材料;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提供合同和乙方资质;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并提供材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提供资金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开工申请报告。 2、建设单位取得开工证,在开工后15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向建委城市建设管理科反馈信息,并随时准备接受核查,否则,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开工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建委城市建设管理科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开工证自行废止。 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建委城市建设管理科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建委城市建设管理费科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建委城市建设管理科核验开工证。 5、按规定可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准。经审查,不具备资格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否则,不得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发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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