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死亡动迁怎么办?
导读:
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更多关于承租人死亡动迁怎么办?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
(1)承租人应按约定数额、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出租人具有追索权;
(2)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和保护租赁物,并按合同约定正确地使用。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租赁物的性质和用途使用。中国经济法规定,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3)承租人擅自拆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5)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有及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有添附或进行改装的,在返还租赁物时,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应将租赁物恢复原状;如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补偿承租人因添附或改装所支出的费用。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须在租赁协议期满下一个租赁协议尚未签订的阶段,出租人继续租赁房屋;二是承租人须以“同等条件”表示继续承租原租赁房屋。
对租赁协议期满下一个租赁协议尚未签订的阶段如何界定,是关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要求,笔者认为,遵从合同自由原则由租赁双方协议明确约定。
承租人在租赁房屋的时候,一定要就房屋修缮等事项和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承租人死亡动迁怎么办?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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