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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4 11:45:55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4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4-02-23【生效日期】2004-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编号:CNCA-12C-049:2004(国家认监委公告2004年第5号)1.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对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4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4-02-23
【生效日期】2004-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编号:CNCA-12C-049:2004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4年第5号)

  1.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有害物质限量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室内装饰装修用硝基漆类、醇酸漆类、聚氨酯漆类溶剂型木器涂料。

  硝基漆类是指由硝酸和硫酸的混合物与纤维素酯化反应制得的硝酸纤维素为主要成膜物质的一类涂料。

  醇酸漆类是指由多元酸、脂肪酸(或植物油)与多元醇缩聚制得的醇酸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的一类涂料。

  聚氨酯漆类是指由多异氰酸酯与含活性氢的化合物反应而成的聚氨(基甲酸)酯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的一类涂料。

  2.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以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产品抽样检测

  初始工厂审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加工场所、同一主要成膜物的清漆和色漆各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1《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4.1.2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委托人的注册证明材料;

  2.关键原料及其供应方目录、相关的质量文件;

  3.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有害物质限量控制要求;

  4.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简述;

  5.生产/检测所需的主要设备、仪器清单;

  6.其他资料

  4.2产品抽样检测

  4.2.1抽样原则

  4.2.1. 1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抽样单元。在不同的加工场所采用同一个技术管理、同一

  生产工艺且关键原料种类、来源和配比无较大变化时,可适当减少抽样数量。

  4.2.1.2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经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4.2.2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工厂审查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为方便企业,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工厂审查同时进行。

  4.2.3 抽样场所

  原则上在生产现场抽样。特殊情况下,经认证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也可在其他场所抽样。

  4.2.4抽样人员

  由指定认证机构确定的人员对产品进行随机抽样,特殊情况下,认证机构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

  构或其他人员代为抽样或封样。

  4.2.5 初始认证的抽样品种选定

  4.2.5.1各类清漆

  在每个委托认证单元中,随机抽取一个品种。

  4.2.5.2各类色漆

  在各委托认证单元中,随机抽取一个白色品种;同时,按照优先抽取深色样品的原则在全部的委托认证单元中随机抽取一个有色品种。

  4.2.6 抽样数量

  类 别 抽  样  数

  溶剂型木器涂料 单组分:   1㎏×2份稀释剂按配比抽取适量样品双组分:主剂:1㎏×2份其余组分及稀释剂按配比抽取适量样品

  4.2.7抽取方法

  4.2.7.1按随机取样方法,对同一抽样批次的产品进行取样。当同一抽样批次的产品数量为2~10桶时,随机抽取2桶;当同一抽样批次的产品数量超过10桶时,随机抽取3桶,将随机抽取的每桶产品搅拌均匀。

  4.2.7.2 选择适宜的取样器,从各桶内不同部位取出相同数量的样品,置于一混合容器中混合均匀。

  4.2.7.3从混合容器中取两份样品(数量应符合4.2.6的规定),分别装入适宜的盛样容器中,容器应留有5%空隙,盖严,将样品容器外部擦拭干净,并作好标志,贴上封条,一份留存企业备检,一份送交检验机构。

  注1:开封后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小包装产品也可直接抽取单位产品,不做混合。

  注2:对于用白色产品现场调配出各种颜色色漆的认证企业,可用随机抽取的白色样品现场调配出选定的彩色样品。

  4.2.8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4.2.8.1检测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 GB18581)

  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实施的版本

  4.2.8.2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见附件2《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纲要》

  4.2.9检测机构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委托经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 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厂所为1-6个人日。

  4.3.2工厂审查内容

  4.3.2.1有害物质限量控制能力评价

  工厂有害物质限量控制能力的评价见附件3《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4.3.2.2产品一致性检查

  1)目测检查包装/说明书等与申请认证产品是否一致;

  2)检查关键原料种类及来源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

  4.3.2.3 工厂有害物质限量控制能力评价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所有的加工场所。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工厂有害物质限量控制能力和产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有害物质限量控制能力审查以及产品检测均符合要求时,经认证机构评定后,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检测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进行产品检测全项复试。当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结果均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当工厂审查和/或产品检测结果不合格,则终止认证。工厂经整改后应重新申请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厂审查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认证结论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总计不超过90个工作日。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由企业送达指定检测实验室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价、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 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每次监督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有害物质限量超标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4.5.2.1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工厂监督审查 + 产品抽样检测

  4.5.2.2工厂监督审查内容

  4.5.2.2.1每次监督审查应着重对《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关键原料的采购、关键原料配比变化的控制、最终产品有害物质限量的控制、认证产品一致性和上次检查的不合格项的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同时不排除对《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产生质疑的条款的检查、确认。

  4.5.2.2.2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至少应包括:

  1)获证产品的"CCC"标志及认证证书的使用;

  2)关键原料来源、配比、生产工艺与初次认证的一致性;

  4.5.2.3监督审查时间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时间一般为1-4个人日。

  获证后每隔4年,应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次工厂审查相同。

  4.5.2.4监督时产品抽样检测

  4.5.2.4.1抽样原则

  获证起的4年内,从获证单元中选取具有代表性单元并任意抽取其中一个品种,代表性单元的选择应考虑当年产量较多、销售面较广或原料、工艺调整的单元;获证后的第5年,样品的抽取同于本规则的4.2.5条款。以后每4年为一检测周期。

  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3。

  4.5.2.4.2检测项目

  同本规则4.2.8条的规定。

  4.5.3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工厂监督审查存在不合格项或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则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将取消其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的维持和变更

  5.1认证证书的维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维持。

  5.2认证证书覆盖内容

  根据涂料产品认证单元划分的特点,其认证证书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加工厂名称及工厂代码、地址、产品单元、实施规则、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名称、签名、日期及认证机构规定的内容。

  5.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3.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认证机构确认扩展产品符合要求后,根据具体情况,向认证证书持有者颁发新的认证证书或补充认证证书,或仅作技术备案、维持原证书。产品抽样检测按本规则4.2条要求执行。

  5.4认证范围的扩大

  根据本规则4.1.1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应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认证证书持有者提交正式的申请文件,经认证机构确认,可安排工厂审查或抽样检测。

  5.5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认证单元的认证资格时属缩小认证产品范围,原则上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注销相应的认证单元。认证证书持有者应退还认证证书,同时停止在该认证单元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5.6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 加施方式和位置

  可以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或者采用印刷方式。如采用印刷方式,其使用方案应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最小销售包装、标签的显著位置。使用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为3号至5号。

  6.3 相关要求

  6.3.1 在认证标志下应标注"(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字样和工厂代码。

  6.3.2 在产品说明书或标签上应标注该涂料主要成膜物质的名称。

  7.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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