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房屋中介交易中的“陷阱”
导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房地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购买二手房以改善居住条件或用于投资。而在二手房买卖中,由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和行政管理制度的缺欠,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居间服务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操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二手房市场的正常秩序,随之引起了大量民事纠纷的产生。
■案例回顾
2008年12月8日,张先生在某中介看好了海苑花园的一套二手房,房主出价53.8万。张先生给中介打电话表示50万可以考虑。中介说,为表诚意,也为他们向房主讲价,必须签订《房地产买卖意向协议书》。填完后张先生缴纳了5000元现金。当晚,张先生仔细核算了自己还款情况,发现自己尚无能力购买此房。次日,正准备给中介打电话说明情况,中介打来电话说卖主已同意以50万元出让。张先生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希望解除协议,但中介表示不可以。
为此,张先生提出了自己的异议:“(1)《协议书》只强调我的责任,却没有提及任何我应享受的权益。也就是说,签了协议后,我要么买房、要么交5000元,没有别的出路。(2)《协议书》只有两联(既然是买卖双方及中介的三方协议,应是三联),规定卖主在第一联签字即为生效,但第二联上明明有与第一联相同的‘卖方确认’区,可见,没有给买方留出退出余地。(3)《协议书》中‘意向金转定金’应是买卖双方及中介的三方协议,但却成了中介和卖方的协议。(4)《协议书》中卖主享受意向金转定金5000中2500元的权益,但此协议书却规定由中介代卖主保管此项金额,也就是说,卖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可能享受不到自己的权益。《协议书》虽名为《房地产买卖意向协议书》,但实质上仍是违禁的“房地产买卖定金协议书”。
对于张先生的问题,《地产110》特别邀请到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魏平律师、王辉宇给予解答。
■案例分析
陷阱之一:“违约金”
在中介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中,往往会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约期限,如果买卖双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签约,那么就必须承担违约金”,但是在格式合同中相应的条款中又故意规避了中介公司自己应尽的义务,比如对房屋是否已有产权证、是否还存在共有人,房屋的必要居住使用条件、所在小区中必须告知的与居住相关的情况的告知义务等等。在此情况下,买卖方往往因发生诸多分歧而不能按期签约,此时中介公司就会索取违约金,要求买方承担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令买方叫苦不迭。
魏平律师提醒:居间合同设立的是中介和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对委托人设定必须签订买卖合同的义务,房屋买卖双方是否签订买卖合同,取决于双方能否对买卖条件达成意向一致,因此设定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期限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如果居间合同中加重合同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或者减轻或者免除中介公司自己的义务的格式条款同样是无效的。
陷阱之二:“意向金”
许多中介公司不与买方签订正式的居间合同,采用《房地产买卖意向协议书》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金“以示购买诚意”,同时要求买方单方面在协议书上签字。一旦中介公司收到该笔费用后都会利用它牵制委托人,使其不得不签订买卖合同。同时中介在卖方不知已收取意向金的情况下,再与卖方“侃价”,收取差价。此时中介可谓旱涝保收,即使交易不成,也可以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还买方的意向金。
王辉宇律师提醒:中介公司不能以《房地产买卖意向协议书》取代正式的《居间合同》,如果需要签订协议书,则必须经双方就房屋交易的基本条件如价款、权属、房屋正常居住使用条件等协商达成一致时才能签定,未经协商的协议书,诱使或者迫使买方单方签字的协议是无效的,或者是应当被解除的合同。
■置业提醒
购买二手房要多查、多看、多咨询
二手房不同于一手房,购买时应该更加注意,特别是涉及到三方条款的问题时,购房者应特别注意。在这里提醒消费者,不平等条款主要出现在房地产合同的补充协议和附加协议里,购房时需对这些补充协议加倍小心;保存好购房的各种书面材料,若是复印件则要求房地产商盖章;如果交房时房产不符合要求,应拒不接收;遇到不清楚的地方,应多请教专业人士或法律人士。此外,对形形色色的房地产广告要有冷静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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