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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商品房预售要符合哪些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1-22 18:59:55 人浏览

导读:

对于商品房的销售来说,商品房的销售需要符合商品房的销售的性质才能够进行销售,如果达不到销售的要求,是不能够进行销售的。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南宁商品房预售要符合哪些条件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对于商品房的销售来说,商品房的销售需要符合商品房的销售的性质才能够进行销售,如果达不到销售的要求,是不能够进行销售的。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南宁商品房预售要符合哪些条件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南宁商品房预售要符合哪些条件

  1、商品房的预售人必须已经向政府主管部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房屋的前提是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另外,商品房预售开发商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须达到工程建设总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才能预售房屋给预购人。

  2、商品房的预售人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并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还有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二、商品房预售的程序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此外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要注意审查开发商的相关证件,避免自己购买的房子因为缺乏手续不能开工,除对有关证件进行查验外, 还应到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查阅预购商品房所在土地的权属登记状况, 以防止该土地上已被抵押,致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实现。

  三、商品房预售应提交证件及资料

  1、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批文;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营业执照;

  5、房屋建设总平面图及规划红线图;

  6、房屋建设白蚁预防合同;

  7、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预售方案;

  8、涉及房屋拆迁的,应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

  9、涉及房屋联建的,应提交房屋联建合同。

  如果需要进行商品房的销售,首先我们要去申请想一些证件来进行商品房的销售。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南宁商品房预售要符合哪些条件的相关知识,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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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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