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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产权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4 04:35:52 人浏览

导读:

法律明文规定了哪些属于集体土地哪些属于,比如自留山自留地等等。那么,对于集体产权是怎么规定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了解这些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法律明文规定了哪些属于集体土地哪些属于,比如自留山自留地等等。那么,对于集体产权是怎么规定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了解这些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集体产权是怎么规定的

  房屋集体产权归属于集体。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商品房虽都同属财产,应有物权的归属,但长期以来,都是商品房有产权证,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却没有产权证,进而其物权也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

  想要过户到购房者个人名下,必须要知道原来房主是否有房产证,集体房屋房产证能过户,但过户时主要有以下限制:

  1、办好原房主房权证、必须经单位同意后过户;

  2、小产权只能经单位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受限制,而其他土地使用权属于个人的则不受其限制;

  3、买房者以后卖房要通过单位同意。

  4、按照我们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只能把户口迁入该村,生活若干年,依法行使该村村民的义务(比方说承包责任田等)后,取得村委或村集体的认可,认同你是本村人口,同意为你开具使用宅基地的证明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5、集体房产证变更个人房产证的住户,需要购房时与单位签订的买卖协议书和单位开具的房产证明、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房地产管理所办理相关手续。

  二、什么是集体产权房?

  集体产权房是修建在集体土地上,不能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不属于私产,不能上市交易。这类房屋的修建是由区政府直接审批,不到房管局登记,居住者没有对房屋的完全独立产权,有的仅是农村集体房产权,购房者不能取得如下权利:

  1、不能买卖、置换、赠与、继承、析产、转让不具有产权登记的房屋。如进行上述行为,也会因该行为违,在土地使用期限界满时无法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

  2、无法设定他项权利。他项权利主要指抵押权、典权。按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抵押实行登记制度,而登记的凭证就是房屋权证,所以购房者无法通过房屋抵押来获得贷款或承担其它民事责任;在房屋被拆除时无法按国家政策及相关拆迁法规获得拆迁补偿;

  3、如因项目非法开发而无法办理房产证,则购房者所购房屋有被强制拆除或被拍卖的风险,购房者将无法通过法律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也无法部分改建所购房屋。而商品房的居住者拥有以上所说的全部权利。

  4、在农村,土地归集体。在这类土地上建造房屋,不用交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法律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外来者如果购买了这类房屋,并不能享有房屋的产权,而是居住使用权。

  三、集体产权引发的问题

  1、代理问题

  集体产权的实施通常通过集体成员民主选举的代理人进行,由此就可能出现集体产权的委托—代理问题。如果代理人不以集体成员的利益当作自己的利益诉求,那么同样是个人利益最大化者的代理人的目标可能偏离全部集体成员的目标,这样,集体产权最终实现的利益就不会同集体成员应获得的产权利益相一致。例如,一些农村村委会主任或村支书为了某种目的(获取私利、迫于各种压力等)暗地或强行转卖村集体土地的问题,最后村民的集体土地产权利益受损,造成村民集体上访、告状,甚至暴力事件发生。

  2、逻辑问题

  传统看法认为具有相同利益的人组成的集团均有进一步扩大集团利益的倾向是不正确的。因为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个人如果经过努力改善了集团利益,但个人只能得到集团收益的一个极小份额,即集团收益的公共性使每一个成员都能均等地分享它,不管他是否为之付出了成本。因此,集团成员都想成为不付成本而坐享其成的人,这种“搭便车”行为最终使理性人都不会为集团的共同利益采取行动。“集团越大,就越不可能去增进它的共同利益”,但是,小集团较容易采取集体行动追求共同利益,因为“在一个很小的集团中,由于成员数目很小,每个成员都可以得到总收益的相当大一部分”,“某个成员对集体物品的兴趣越大,他能获得的集体物品带来的收益的份额就越大,即使他不得不承担全部的成本,他也会提供这种集体物品”。对于集体产权而言,集体中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部分小团体可能控制着集体产权的具体实施。例如,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中的大家族势力的影响、部分农村精英成员们的影响等都可能导致集体土地产权利益的实现偏离全体村民的利益目标,但同时村民们在维护自身利益时却又存在“搭便车”行为。

  3、集体产权

  如前所述,“反公地悲剧”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集体成员都拥有稀缺资源的排他性权利,对资源的使用不经全体许可就成为不可能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在集体产权下,由于历史文化的原因,均等权益、兼顾每一成员利益成为不变的群体诉求,但这只有达到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才能行,这样对于许多集体产权的高效实施造成障碍。因此,相对于资源使用过度而言,在集体产权下较容易因集体成员拥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而使资源使用不足,从而发生“反公地悲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集体产权是怎么规定的。任何事情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规定去履行,同时了解掌握这些法律知识从而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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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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