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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1 15:30:25 人浏览

导读: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民事起诉书原告:张,北京市朝阳区石各庄村农民。住址:北电话:被告:张,北京市居民。住址:案由:房屋买卖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2、判令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226号院内(西厢房一间除外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书

  原告:张,北京市朝阳区石各庄村农民。

  住址:北

  电话:

  被告:张 ,北京市居民。

  住址:

  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诉讼请求:

  1、 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2、 判令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226号院内(西厢房一间除外)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3、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5年5月1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226号院内的房屋(不包括西厢房一间)卖给原告,价款55000元。该合同得到了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委会的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价款,被告交付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原告把户口也转入了该院,并长期在该院生活居住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履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遭到被告的拒绝。2010年9月20日,腾退该院,被告突然以该院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登记的是她的名字,农村房屋买卖违法等理由要求原告无条件腾退该院。

  原告认为,农村房屋可以在本村村民内部进行买卖,当初的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针对被告的无理要求,原告多次与其协商无果。故诉至贵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0年10月 日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彦华的委托,指派我为张彦华诉张彦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全权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参加今天的庭审,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针对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依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有效。[page]

  第一,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在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而签订的,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中规定:“与会者同时认为,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而本案中,与原被告双方同属于北京市平房乡石各庄村的成员;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经过了北京市平房乡石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与见证;且原告早已把户口转入诉争院落中。 故该协议真实有效。

  二、 被告张彦春应当向原告张彦华履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在本案中,被告在买卖协议生效后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交给原告,但一直拒绝履行变更登记义务,并且在2010年9月20日,被告突然以该院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登记的是她的名字,农村房屋买卖违法等理由要求原告无条件腾退该院。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相关法律及该买卖协议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被告所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张彦春应当履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义务,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变更手续。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律 师:

  2010年11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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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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