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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范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1 13:57:57 人浏览

导读:

原告:薛甲,女,汉族,1977年7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嘉园三里乙*号楼*室。联系电话:、1370116**75被告:薛乙,女,汉族,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号院*室。被告:北京东和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宠各庄镇工业西

  原告:薛甲,女,汉族,1977年7月25日出生,住北京丰台区马家堡嘉园三里乙*号楼*室。

  联系电话: 、1370116**75

  被告:薛乙,女,汉族,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号院*室。

  被告:北京东和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宠各庄镇工业西区82号,法定代表人刘江。

  联系电话:010-6722**91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及还贷购房款共计 元人民币;

  2、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购房款利息共计 元人民币;

  3、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薛甲与被告薛乙系姐妹关系,一直以来,双方经济往来频繁,而且,基于姐妹真情及日常行为习惯,没有刻意对每一笔财务交割书写凭证,更没有专门签订书面合同。2006年5月30日,原告与北京东和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819899),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园庄西街商品房一套,房屋单价1623000元人民币,原告首付1282700元人民币,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支付。2006年9月14日,原告办理入住手续,但尚未取得产权证。200 年 月 日,被告薛乙声称自己非常喜欢原告所购买的该房屋,并要求原告将房屋转让给自己。原告基于亲情考虑,随即同意但表示需要开发商北京东和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可,200 年 月 日,三方在 签字,变更房屋购买方为被告薛乙。200 年 月 日,被告薛乙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但是,被告薛乙至今未向原告支付首付及还贷购房款,原告多次要求其支付均未收到效果,无奈之至,惟诉诸贵院,请求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薛甲)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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