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一房二卖的责任谁之过?
导读:
黄某诉上海某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原告:黄某
被告:上海某地产公司
第三人:吕某某、张某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05年,第三人某安装公司为被告上海某房地产有限承建天虹别墅项目,原告是该公司的项目经理。2008年7月,原告与被告订立了该项目的《住宅认购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订购某号别墅一套,总价为530万。认购书约定付款方式为2008年7月17日前在被告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认购书同事还约定:付清房款后七日内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协议生效后原告承诺不降此房定给第三人,被告承诺不退房,否则违约方支付守约方50万元。原告黄某、被告公司负责人人王某。主观杨某在认购书上签字。第三人某安装公司对认购书中约定的工程款扣除条款亦表示认可。2008年10月24日,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被告开发的工程遗留部分工程出具纪检工程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共核减第三人工程款605万元,经核减后,已不足支付认购书约定的房款。2009年11月18日,被告与第三人某某、张某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认购书中涉及的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吕某某、张某某,总房价为550万,第三人已向被告支付500万元,余款已办理了银行贷款。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已在上海某地房管局备案登记。合同签订后,被告已将房屋交付给第三人进行了装修并入住使用,该房屋至今还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按照认购书上约定向原告交付别墅一套并办理过户手续,支付违约金5万元。经法院释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2010年8月份的别墅一套,并支付市场价格和认购书价格差价65万元。
审理中,经本院委托上海市某资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方房屋2010年8月份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上述房屋在2010年8月份价格为你600万元。
法院审理:某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后,被告已将房屋交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房屋后又将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在此种情况下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实际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原告要求履行合同请求权已变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以填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仅限于认购书约定的违约金赔偿,因房屋升值造成的原告可期待的利益应列入赔偿范围。本案中,被告作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工程付款方对认购书约定的第三方工程款抵扣房款负有主动履行义务,在第三方能否代为履行发生争议后,被告我通知原告解除合同,以为通知原告补交购房款,即与第三人张某某、吕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认购书约定的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显属违约行为。原告作为项目部经理,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认购书不能实际履行,自身亦寻在过错,可依法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办案的实际情况,,原告自行承担50%责任为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万元人民币。[page]
李军桥律师评析:从本案来看,明显属于一方二卖,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依法起诉,但被告在庭审过程当中提出在卖给第三人之前已经电话告知原告,但原告在否认,被告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了通知义务,法院在审理时依照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解释依法作出判决,合理合法,尽管原被告双方都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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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桥律师是专业建筑房地产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在李律师的建筑房地产团队中,各成员律师均是知名法学专业本科及硕士以上学历,具有丰富的谈判经验和法庭出庭经验。本律师团队对所有案件均统一研究,集合团队的每一个律师的智慧为委托人服务,回报给当事人最满意的结果。团队律师办理了大量的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案件,相关内容涉及土地的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勘察、涉及、施工、材料设备的采购、竣工结算、商品房买卖等建筑房地产各个领域,为公司和个人客户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并取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接受了多家专业媒体的采访,并发表多篇专业文章。李军桥律师联系方式,电话:15921169062 QQ:604858286 个人邮箱地址:jordonlove@163.com,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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