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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纠纷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1 16:07:04 人浏览

导读:

目前二手房市场交易中共有房产占着相当大的比例,尤其以夫妻共同财产居多。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多年从事房地产法律服务的实践,针对共有房产法律关系及风险防范这一话题作些尝试性探讨。一、什么是房产共有关系?房产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
  目前二手房市场交易中“共有房产”占着相当大的比例,尤其以夫妻共同财产居多。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多年从事房地产法律服务的实践,针对“共有房产”法律关系及风险防范这一话题作些尝试性探讨。

  一、 什么是“房产共有”关系?

  房产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产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权利和份额划分,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在房产共有关系中,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产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产份额对共有的房产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所谓“共同共有”是指房产共有人对共有房产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区别于“按份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中,每个共同共有人对共有房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是平等的,没有份额限制。依据共有权利的权源形式划分,一般可分为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两种。在形式上,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约定共有人一般在产权证明上有产权登记,笔者称之为登记产权人;而法定共有人是指依法对该房产享有产权的人,在产权证上或交易中心的产权登记册中没有登记,笔者称之为非登记产权人。这种情况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登记产权人的配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而共有产权,但产权证上没有对配偶予以登记。但无论是否登记为产权人,均应享有法律赋予的共有权利。

  二、“共有房产”的常见类型有哪些?

  共有房产不外乎两种情况即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基于当事人的共同关系而发生,共同关系产生于婚姻家庭领域及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公民之间。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为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等。按份共有除了基于法律规定的外,还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例如合伙而产生的共有、共同出资购房所产生的共有等,按份共有的当事人之间往往也是基于一定的亲属、朋友关系。

  三、“共有房产”交易的常见法律纠纷

  按照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必须经所有共有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同意,处置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但在目前“共有房产”市场交易实践中,我国公民受儒家和为贵思想影响深重,较为普遍地对共有房产的处分、登记持轻视的态度,认为共有关系是内部的事,是“家”里的事,往往以亲人、友人代为办理交易甚至代替公示登记,交易相对方对此亦持轻信态度。与此同时,交易管理部门为了简化交易审查手续,在受理交易登记申请时,逐渐取消或部分取消了对非登记产权人的书面审查。这让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也开始放松或忽视对非登记产权人的审查义务。而一些业主也无竟或有意拒绝让配偶或其他共同所有人到场参与办理交易手续,从而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在“共有房产”交易中,产生的纠纷一般有两种:第一,共有人主张登记产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是交易相对方要求确认其与登记产权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要求实际履行);第二,共有人主张登记产权人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居间合同无效,要求免责撤销居间委托。在审判实践中,审判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大。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支持或部分支持当事人的请求,也可能完全驳回。

  四、“共有房产”常见纠纷的法律分析

  共有关系中,共有人按份额或共同对共有财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相应地,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应由共有人共同行使或按照份额权行使约定来行使。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无权处分行为。也就是说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各个部分都享有一定的处分权,不过由于其他共有人处分权的同时存在,这种处分权又是不完全的,行使时需受到一定限制。基于共有人遵循共同行使权利原则和各共有人权利都应得到相应尊重与保护等因素。共有关系中,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属于全体共有人。因此,任何共有人行使其相应处分权时,需通过一定条件的满足,如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等,转化为共同处分权后,才能产生实际处分效果。另一方面,按份共有的房产与共同共有的房产其主要区别之一在于处分权上。共同共有的房产共有人无权对共有房产进行处分,基于共同共有不确定份额,若部分共有人实施处分行为,则系无权处分行为;按份共有的房产共有人确定了房产份额,享有份额权,实施处分行为时仅能处分相应的份额,但若处分了全部房产,对其他共有人的部分仍然是实施了无权处分行为。

  从法律上讲,共有房产属于共有财产,出售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应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由此可见,擅自出售共有房产,买卖关系并不必然无效,这个特殊情况就是第三人是在善意的前提下购买房屋的,即在买卖房屋时,第三人并不知道相对人无权独自出售房屋,同时相对人必须是有偿购买房屋,即对所购房屋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只有在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才可能会承认买卖关系有效,保护第三人也即购房者的权益。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房产已经交付使用较长一段时间或者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法院一般不会判令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如果房产还未交付使用,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一旦房产共有人在知道该转让情况后提出反对,法院就有可能判定该交易无效。

  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是,目前发生的许多共有房产交易具体情形,往往是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出卖方(上家)已经收受部分房款或全部房款或一定数额定金,同时已经交付钥匙后一段时期内“毁约”,而此时房产过户手续尚未办理,上家亦拒绝配合继续办理过户手续,导致纠纷。而我国目前法院对于此种情形中合同效力的认定仍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五、律师提醒

  (一)提高交易风险防范意思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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