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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看房协议后 他处买房遭中介威胁 律师解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2 15:57:14 人浏览

导读:

对于不少购房者来说,被要求签一份看房协议书是时常会碰到的事。近日,有网友发帖痛陈因价格问题更换中介购房后被原中介威胁的种种经历,其中,当事人在看房协议书上签了字,对其造成较多困扰。律师表示,签字前应看清条款。■网友这家带看那家成交招威胁网友蓝手表

对于不少购房者来说,被要求签一份“看房协议书”是时常会碰到的事。近日,有网友发帖痛陈因价格问题更换中介购房后被原中介威胁的种种经历,其中,当事人在看房协议书上签了字,对其造成较多困扰。律师表示,签字前应看清条款。

■网友

这家带看那家成交招威胁

网友“蓝手表”发帖称,自己在某中介公司看上了一套房,但价格和中介费都不能谈到理想的价位,之后“蓝手表”在另一中介处看到相同的房子,中介费包括房价都让他比较满意。原中介公司得知此事后,打电话威胁“蓝手表”,如果与其他公司签约就起诉他,还表示在房产信息网上已锁定了该套房,“蓝手表”即便购买也将无法办理过户云云。

根据“蓝手表”的描述,其在这家中介看房时曾签订过一份“看房协议书”,据此,该中介表示“蓝手表”如在其他中介处成交这套房就是违约,并威胁称就算“蓝手表”买了房也不会让他们一家“过上太平日子”。“蓝手表”为此发帖求助。

■律师

对极端条款可提异议

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的吴斌律师表示,有签字的看房协议书作为双方的约定,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应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买房者所购房屋确为先前中介提供过看房服务的房屋,法院完全可以酌定买房者向中介支付必要的居间服务费用,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看房服务在整个中介服务中所占比例不小,具体标准由法院根据个案情况酌定,以平衡中介公司和购房者的利益。据吴斌介绍,在一个相似案例中,法院最后酌定购房者向中介支付5000元服务费用。

至于看房协议书中可能出现的“6个月甚至一年内不得通过其他中介购买该房屋的”极端条款则涉嫌侵犯了购房者的选择权,吴斌提醒购房者,一旦签了字便在一定程度上表示接受协议书中的条款,因此购房者应在签字前对不合理的条款提出异议并进行协商,以避免纠纷。至于事件里中介在房产信息网上锁定房屋信息,不让其过户的威胁,吴斌明确表示“此行为不合法”。

哥出钱给弟买房难办房产证 多亏替买协议解纠纷 齐鲁晚报

因弟弟经济困难,哥哥李峰出钱帮弟弟购买了单位房,可弟弟去世后,其单位不愿为李峰办理房产证有关手续。8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鉴于李峰出资购房的事实,法院判决他弟弟的房子归他所有。

李峰的弟弟是潍坊某机械厂的下岗职工,和妻子一起被分配了一套单位住房。2005年,弟弟与妻子离婚,由于其身体不好,无法正常工作,一直没有什么经济来源。2006年,机械厂的房改进入最后阶段,必须要职工自己出资购买单位分配房,而李峰的弟弟根本没有存款,交不起购买现住房子的房款。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机械厂方就找到了李峰,希望李峰能出钱帮忙。后来,在家中亲友的见证下,李峰与弟弟签订了一份协议,由李峰出钱购房,享有房产权,但房子归弟弟居住。此后,李峰的弟弟继续居住单位房,而李峰也没有催促着办房产证。2008年初,李峰的弟弟不幸去世。一直没办理房产证的李峰只得拿着房款收据找到了机械厂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却遭到了拒绝。

机械厂方认为,李峰和弟弟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机械厂方并不认可,不能据此办理房产证。李峰的弟弟还有一个女儿,依据继承关系,需要李峰跟侄女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可帮忙办理房产证。双方协商不成,闹上法院。

法院认为,李峰和他弟弟的协议是他与弟弟的真实意思表示,他也实际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而机械厂方知道此事,还接受了购房款,应被视为对协议的认可。现李峰的弟弟已经去世,李峰作为房产的实际所有人,要求确认涉案房产的产权归自己所有,合法有据,应依法予以支持,遂做出上述判决。

对于不少购房者来说,被要求签一份“看房协议书”是时常会碰到的事。近日,有网友发帖痛陈因价格问题更换中介购房后被原中介威胁的种种经历,其中,当事人在看房协议书上签了字,对其造成较多困扰。律师表示,签字前应看清条款。

■网友

这家带看那家成交招威胁

网友“蓝手表”发帖称,自己在某中介公司看上了一套房,但价格和中介费都不能谈到理想的价位,之后“蓝手表”在另一中介处看到相同的房子,中介费包括房价都让他比较满意。原中介公司得知此事后,打电话威胁“蓝手表”,如果与其他公司签约就起诉他,还表示在房产信息网上已锁定了该套房,“蓝手表”即便购买也将无法办理过户云云。

根据“蓝手表”的描述,其在这家中介看房时曾签订过一份“看房协议书”,据此,该中介表示“蓝手表”如在其他中介处成交这套房就是违约,并威胁称就算“蓝手表”买了房也不会让他们一家“过上太平日子”。“蓝手表”为此发帖求助。

■律师

对极端条款可提异议

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的吴斌律师表示,有签字的看房协议书作为双方的约定,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应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买房者所购房屋确为先前中介提供过看房服务的房屋,法院完全可以酌定买房者向中介支付必要的居间服务费用,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看房服务在整个中介服务中所占比例不小,具体标准由法院根据个案情况酌定,以平衡中介公司和购房者的利益。据吴斌介绍,在一个相似案例中,法院最后酌定购房者向中介支付5000元服务费用。

至于看房协议书中可能出现的“6个月甚至一年内不得通过其他中介购买该房屋的”极端条款则涉嫌侵犯了购房者的选择权,吴斌提醒购房者,一旦签了字便在一定程度上表示接受协议书中的条款,因此购房者应在签字前对不合理的条款提出异议并进行协商,以避免纠纷。至于事件里中介在房产信息网上锁定房屋信息,不让其过户的威胁,吴斌明确表示“此行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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