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违章建筑买卖关系返还买房款纠纷案
导读:
原告:李秀梅。
被告:郭占祺。
位于西宁市互助中路付6号的土木结构西房两间半,系青海省商业储运公司于1978年违章所建,后分给其职工郭占祺居住。1988年11月29日,该单位以2500元之价,将此房卖给郭占祺,并讲明此房系违章建筑,以后如遇有统一规划或征用,应服从安排,无条件搬迁, 不得转卖。同年,经他人介绍,郭占祺将此房以7000元之价出卖给李秀梅。李秀梅付款后,经多次要求郭占祺交房,郭占祺才腾空一间给李秀梅,另一间自己存放东西。在此期间,李秀梅多次向郭占祺要该房合法手续,郭占祺以办过户手续为理由,立据向李秀梅借去现金500元。1 991年1月4日,因经济纠纷,一外地人趁郭占祺不在之机,将其存放在仍占用的一间房内的部分东西拉走。郭占祺发现后,以其东西被拉走,李秀梅有责任为理由,将李秀梅赶走。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1991年7月18日,李秀梅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回房屋,由郭占祺返还买房款7000元,并偿还800元借款(其中300元无借据)。 郭占祺辩称:出卖房屋是事实,但李秀梅在该院居住期间和他人盗窃我家,造成经济损失14310.3元,要求李秀梅予以赔偿。
城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之房系违章建筑。青海省商业储运公司出卖此房时,已向郭占祺明确提出不许转卖。但郭占祺隐瞒事实真象,以有合法手续欺骗李秀梅,将此房出售给李秀梅,其做法是错误的。郭占祺借李秀梅现金500元,有据为证。郭占祺以他人将其财产拉 走,李秀梅有责任为理由,要求李秀梅赔偿之诉无理,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于1992年8月31日判决:
一、李秀梅与郭占祺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郭占祺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退还李秀梅购房款7000元;
二、郭占祺偿还李秀梅借款500元,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
判决后,郭占祺不服,以其委托李秀梅看管他的财产被丢失,应从房价中扣除为理由,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占祺将购买的违章建筑转卖于李秀梅,李秀梅明知系违章建筑,而与郭占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均违反了西宁市有关违章建筑不得转让、买卖的规定,其民事行为无效,双方应将各自取得的财产相互返还。李秀梅借给郭占祺现金500元一节, 郭亦认许,理应予以归还。郭占祺所称由李秀梅看管的财产被丢失一节,因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合并审理。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部分有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1992年12月25日判决:
一、维持原判第二项;
二、撤销原判第一项;
三、郭占祺与李秀梅的房屋买卖无效,郭占祺返还李秀梅房价款7000元,李秀梅将房退给郭占祺。
相关法律知识请进本地宝深圳律师网,有专业的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谢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原则如下:双方可以先行私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
二手现房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一同承担。买家需缴纳房款1.5%的契税、0.05%的印花税、交易费、测绘费、权属登记费取证费;卖家需缴纳交易费、房款0.05%的印花税
二手现房抵押贷款一般三周左右放款,具体可以咨询当地银行。借款人在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后准备贷款要求的资料,面签银行、银行报卷和审批;银行审批通过后通知借款人审批
二手房离婚分割如下:属于个人财产的分割给个人,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子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出资人、出资
买卖二手房需要土地证。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办理二手房买卖过户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完税证明等资料,没有土地证的二手房无法办理登
二手房网签了以后经双方协商卖家可以再修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内容的修改属于合同变更行为,必须合同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合意,达成合意后对修改事项双方签字确认即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