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明知自己是新冠患者,故意隐瞒事实,不报备,造成封城1个月,传染160多... 昨天15:42
答 收集证据可以诉讼解决
问 能鉴定“6”是不是由“0”改的,还是没改,字迹鉴定 昨天09:49
答 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问 家庭暴力,影响到孩子了 不想过了 前天 21:53
答 家庭暴力会带来的危害:1、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
问 无直接关系导致库存对不上,需要我个人赔付吗 前天 21:30
答 您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转账凭证及时起诉解决
问 你好,车祸后怎样要求赔偿 前天 21:01
答 关于车祸赔偿问题,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或对方不肯协商的,则当事...
问 你好!一年的社会保险费怎么算? 前天 20:31
答 你好,向社保局具体咨询。
问 你好我想问一下别人辱骂我和我的家人我该怎么办 前天 20:02
答 在网络上辱骂他人属于侵权行为,被辱骂者不堪其扰可以先要求相关网站关闭或...
? 我买新楼防盗门有揰痕,当时未看见,后找物业,物业不管,请问我找哪个部门... 15分钟前
答你好,可向民政部门求助
? 我是外国人,75岁。我从2012年开始在北京交保险。我的人事档案在东北... 32分钟前
答你好,具体可以询问社保部门、人社局
? 劳动合同与网签单位不同有影响吗? 45分钟前
答你好,建议人社局投诉
? 倒下来把别人家的房子给压倒了。请问这是天灾,我们也要赔偿吗,承担全部责... 1小时前
答农村邻居家跑水造成房屋损害由邻居按照对方实际损失赔偿。民法总则第八十三...
? 你好我们问一下吗,我想不从公司干了想问问怎么可以管他要点钱 1小时前
答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朋友欠钱几年了一直不还当时也没有欠条,怎么办 1小时前
答可以采取协商和解的方式追讨债务。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
? 在一家XX店工作了十多天,然后被老板辞退,那么工资应该怎么办 2小时前
答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
问 结婚前男方付的首付,贷款买的房,结婚后共同还贷,贷款已还清,现男方提出... 前天 16:03
答 婚前一方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
问 结婚前男方付的首付,贷款买的房子,婚后共同还贷,贷款已还清,现在男方提... 前天 16:03
答 婚前一方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
问 你好,我做个笔迹鉴定,可以吗 前天 15:34
答 你这边具体情况能说一下啊
问 在不 律师 我想咨询一下我的钱不还能不能找她借 前天 15:23
答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问 对方辱骂我和我的家人,就骂杂种,畜生不得好死之类的,已经有一个星期了 前天 13:36
答 你好 报警处理!
问 我家是农村的,邻居盖楼房二楼阳台在后面,能看见我家全部包括厕所,给他说... 前天 10:39
答 你好,可以协商解决
问 我租了四间房子 还有合同都给转让的那个人 还是我的名字 这样他们俩有纠... 前天 01:32
答 你好,属于转租关系,有影响
西宁地区
城东区律师案例
2020-07-090次
公民身份号码:63212XXXXXX,深圳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焊工,住青海省XX县X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勾健,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XX,男,回族,1995年1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XXXXX,个体,住西宁市城西区XXXXX号楼X单元XXX室。被告:中国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X支公司(以下简称“X保财险X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64XXXXXXX,住所地,西宁市XX区XX路XX号X号。负责人:唐XX,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男,汉族,1987年4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319XXXXXXXXX,该公司XX运营中心员工,住西宁市XX区XXXX室。原告谢XX与被告马XX、X保财险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勾健,被告马XX,被告X保财险X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马XX赔偿原告谢XX残疾赔偿金116676元;住院伙食补偿金2240元;营养费2350元;误工费13865元;护理费9992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失补偿金5000元;鉴定费1200元;以及后续整容等治疗费。二、判令被告X保财险X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就上述款项进行赔偿。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5日,被告马XX驾驶青ATXXXX号XX牌出租车沿西宁市XX区XX南路由东向西行驶到XX建设工地门前处时与在此处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原告谢XX相撞,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认定被告马XX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被告就原告损失未予赔偿,故请求法院支持上述诉讼请求。被告马XX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原告住院期间我方已全额垫付医疗费并进行护理。肇事车辆在被告X保财险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请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被告X保财险X支公司辩称,原告所主张费用有证据证实的合理部分,我方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鉴定费及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不同意负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5日,被告马XX驾费青A们XXX号XX牌出租车沿西宁市XX区XX南路由东向西行驶到“XX建设工地”门前处时与在此处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原告谢XX相撞,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认定被告马XX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入住西宁市XX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至2018年11月16日出院,住院治疗37天,住院期间所产生住院医疗费均由被告马XX支付。2018年11月21日,经被告人保财险XX分公司委托XX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就原告伤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头面部等部位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多处裂伤构成九级伤残。后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导致纠纷产生。另查明,青ATXXXX号XX牌出租车所有人为海X,经本院释明,原告表示不追加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该车辆在X保财险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额为5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后续整容等治疗费,庭审时原告未提供相关鉴定意见或医嘱等证据加以证明具体费用数额。就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证、住院病历、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马XX驾驶青ATXXXX号XX牌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理应依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青AX号XX牌出租车在X保财险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先由承保交强险的X保财险X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X保财险X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及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部分,由被告马XX予以赔偿。现根据查明事实对原告损失作如下认定: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被告虽主张住院期间由其父亲进行护理,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依据原告庭审时的陈述,住院期间被告父亲护理期限为7天,同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出院后仍需继续护理,亦未提供护理人员的相关工资证明及因护理实际减少的工资数额,故参照2017年西宁地区护理人员平均工资4510元予以计算,原告谢XX主张的护理费扣除被告父亲在住院期间护理期限的基础上应予支持4510/30*(32-7)=3758.33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告虽提供了电焊工资格证书及工作单位证明,但依据该工作证明,原告并非享受按月发放的工资,而以其实际所干天数享受劳动报酬,故参照焊接工程技术人员平均工资6798元及医院建休时间计算,应予支持6798/30*47-=10650.2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原告的住院时间及西宁市公务员出差补助70元,应予支持32*70=24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医院虽未出具加强营养的医嘱,但原告受伤住院理应加强营养,依据住院时间原告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32*50=16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原告户口虽为农村户口,但原告已考取电焊工资格证书,并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及在城镇居住生活的租赁合同,故理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依据鉴定报告原告该诉讼请求计算合理,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有票据证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及后续治疗费,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被告已向原告赔偿了残疾赔偿金,且原告伤情较轻,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部分应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谢XX因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240元,营养费1600元,护理费3758.33元,误工费10650.2元,残疾赔偿金116676元,鉴定费1200元,总计136124.53元,被告中国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X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谢XX134924.53元。二、被告马XX赔偿原告谢XX鉴定费120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谢XX要求被告马XX、中国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X支公司赔偿后续整容费、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61元,由原告谢XX负担361元,被告马XX负担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70次
后坐在副驾驶员后面的位置上,马某尼拿着一个红色塑料袋第二个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上,马某斋一家三口第三个上车坐在最后一排,行李全部放在后备箱,一中年男子第四个上车坐在副驾驶后面的位置(马某华把此座位让出后坐到了驾驶员后面的座位上),马赛飞某上车后马某华又将自己的座位让给马赛飞某,马赛飞某将自己带的两个包放在脚下随身看管。期间,没有人换过座位。车行至平安时,坐在副驾驶后面的中年男子从右侧车门下车,后车行至西宁韵家口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马赛飞某随身携带的绿色包中和其身上查扣了毒品。民警对整车进行检查时,从驾驶员后面的座位下方发现外层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内层用蓝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一包。经青海省公安厅刑鉴定文书鉴定:马某华持有的外层塑料包装的白色块状物1包,净重49.18克。经号鉴定文书鉴定:送检的小包疑似毒品黑色包装袋上擦拭物,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马某华,支持为马某化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检察院以此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运输毒品罪追究马某华的刑事责任。【裁判结果】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提起撤诉,最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青01**刑初**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撤诉。至此,本案审结,当事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2022-04-290次
8年12月23日双方《借款协议》57份,协议中借款金额合计达363万元,协议约定年化利率为0%。但是实际上每次借款前双方约定“借款10000元,实际到账8000元,借期一周。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将未能偿还的款项计算在下次借款协议中。”协议签订后,汤某峰向孟某芳支付借款,孟某芳也依约还款。汤某峰通过微信、支付宝共计向孟某芳支付借款665569.18元,而孟某芳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微信、支付宝向被告还款达到1132612.18元,支付利息467043元。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到城东区人民法院。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青海徒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汤某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汤某峰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职务。通过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向被告人询问情况,结合被告人的供述、法庭的调查、庭前会议查清的事实,根据公诉人的指控以及法律规定,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提出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犯罪定性有异议。理由是:每次签订《借款协议》之前,双方对于取得款项、返款数额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后才签订《借款协议》,汤某峰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纵观整个起诉书,包括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也没有显示汤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某一事实,让孟某芳产生错误认识,导致孟某芳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汤某峰取得该财产,使孟某芳受到财产损失。具体分析如下:一、公诉机关的犯罪定性不准确,汤某峰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汤某峰通过北京人人信科技有限公司今借到平台向孟某芳出借款项、收款过程中,即使存在“砍头息”以及约定过高利息的情况,但在放款之前已经告知借款人实际可以取得多少款项、还款数额、还款周期,并得到孟某芳同意的情况下双方才自愿签订《借款协议》,即使利息过高也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汤某峰也是按照事先约定收回款项,根本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根据“被害人”孟某芳2019年7月10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问:既然合同上约定的利息是0%,为什么后期会产生这么多利息?答:因为在合同没签之前,我俩在微信上口头约定了他借给我10000元,周期为7天,一周的利息为2000元,当时由于我父亲生病住院需要钱进行治疗,所以我就没有多想,就从他那里借了钱”(第2卷P55)根据“被害人”孟某芳2019年10月28日的第二次询问笔录:“问:当时你们是否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答:约定了,当时汤某峰说每次借给我借款10000元,必须扣除2000元的利息,我当时也是认可的”(第2卷P60)通过“被害人”陈述能够获悉,借款人孟某芳在通过“今借到”借贷平台生成借条时,对于实际形成的借条金额(即应还款数额)为10000元,以及实际可以获取的数额是扣除砍头息之后对应的8000元(即“得不到全款”)等情况是明知的。同时双方在放款之前对于还款期限、逾期以及续签等情况,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本案在认定汤某峰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时,要充分考虑在双方均知情的情况下,该等行为不可能导致借款人产生认识错误,不可能导致借款人基于“认识错误”而支付款项的危害结果,因此本案中汤某峰没有实施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欺骗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借款人孟某芳对于存在“砍头息”的情况、能够实际取得多少款项、承担多少利息和借款周期、逾期以及续签等事实都是明知的,并没有产生认识错误,没有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汤某峰依法不构成诈骗罪。对于民间借贷、高利贷案件是否成立套路贷犯罪,《人民法院报》2019年6月20日刊登的《》的理解与使用》,其指出: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费”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本案中,汤某峰并没有在约定期限到期时故意玩失踪达到让孟某芳支付高额利息的目的,相反,每次在即将到期时都是提醒孟某芳及时还款。首先,借款人在向汤某峰借款时,对于“事先扣除百分之二十的利息”的情况是知情的,因此对放款时存在“砍头息”,并没有导致借款人产生认识错误。换言之,借款人明知实际只能取得8000元,但是7天借款到期时需要还款10000元,仍是同意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其次,讯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汤某峰都是在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时,才会要求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因此借款人对于逾期需要承担的责任,根本没有任何的认识错误。换言之,即使在借款人借款将要到期、汤某峰进行微信、电话催还时,并且再次告知逾期将要重新签订《借款协议》,支付逾期利息时,借款人也完全可以按照新约定及时归还款项,但是借款人并没有及时还款。再次,本案中借款人为什么愿意支付砍头息、逾期利息?原因并非是借款人“被骗”,而是基于双方的事先约定或是为了再次进行借款。二、既然是高利贷,为什么借款人孟某芳还要自愿不断还款?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借款人还款原因主要体现在如下两点:首先,“被害人”孟某芳为什么愿意支付高额利息,第一个原因是由于双方的事先约定。即借款人事先就知道到期后的还款责任,因此即使双方约定的利息超出民事法律规范保护的民间借贷的利息范围,但也属于双方合意的结果。其次,“被害人”孟某芳的陈述可知,本案中前后57次从汤某峰处借款、还款,且借款并非都是为了“借新还旧”。孟某芳的陈述亦证明本案中也出现过没有逾期还款的情况,对于没有逾期还款的,汤某峰也仅仅是收取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因此,对于正常还款的孟某芳,其并没有认为自己“被骗”,但是办案机关却将这些借款人支付的利息、逾期利息认定为诈骗数额,这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借款人孟某芳愿意支付“高额”利息的原因,是为了能够再次从汤某峰处进行借款。基于在没有被催收的情况下正常还款,一个完整的借款、还款流程就已经完结。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百分之二十的利息中绝大部分甚至能够受到保护,办案机关将该利息认定为诈骗数额,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诈骗数额可以认定为:孟某芳支付的数额-汤某峰实际出借的数额-法律支持的法定利息-汤某峰已经偿还的数额。《起诉书》错误的将双方事先约定的“砍头息”(因砍头息超出民事法律规范保护)的过高利息等同于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欺骗行为,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法律定性问题,即借贷双方在双方自愿签订《借款协议》的情况下,收取砍头息是否成立诈骗罪。本案在对涉案行为进行定性时,要明确两点问题:第一,单纯的高利贷虽然涉嫌违法,但并不构成犯罪。第二,本案在认定汤某峰构成什么罪名时,极容易出现错误的入罪逻辑,即办案机关先将整个案件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将本案定为诈骗罪的结论。这无疑是脱离了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对汤某峰进行入罪。辩护人认为:在认定诈骗罪时,必须严格依据诈骗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认为其构造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信假为真)——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取得他人财物等一系列连锁行为。具体到本案,核心问题是汤某峰到底有没有实施足以导致借款人孟某芳产生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以及借款人孟某芳到底有没有真的因为认识错误而处理了自己财产并受到损失。本案中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借款人孟某芳在借款时很清楚能借到多少钱、要还多少钱、借款周期等约定内容。事实上我们应该看到汤某峰与借款人具体约定的实质内容,汤某峰是和借款人约定了出借8000元、7天后还10000元,利息通过砍头息的方式收取,这个过程中我们不能因为《借款协议》上的出借金额与借款人实际到手金额不一致,就认为是诈骗罪。2019年6月2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的理解与使用》,其中观点指出: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因此,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行为人在最终财产的取得上,一般与原本金及约定的利息数额相差巨大。从实质层面分析,借款人明知道是借8000元还10000元,汤某峰没有欺骗行为、借款人也没有被骗,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套路贷”,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四、本案《起诉书》认定的涉案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本案没有提供《起诉书》认定涉案诈骗金额为467063元的依据。第二,公安机关制作的仅有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没有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的数额,不能排除其他的合理怀疑,此数额依法不能认定。第三,《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金额共计467063元,但公安机关并未收集到被害人的询问笔录,没有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的数额,不能证明该等数额属于诈骗行为的犯罪所得。五、本案的被告人汤某峰和被害人孟某芳到底谁涉嫌诈骗罪问题本案被告人汤某峰,尽管是在网上给不认识的被害人孟某芳借款,也没有像其他诈骗罪嫌疑人一样,通过匿名或者虚假的身份证号来签订《借款协议》,而是通过实名签订合同、出借借款,并在合同到期时及时催款。由于双方对《借款协议》内容都是在签订协议前口头约定好的,所以不存在诈骗行为。否则作为受过高等教育具有本科文化程度的被害人孟某芳不可能被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汤某峰在8个月骗了57次。反观“被害人”孟某芳在本案中的表现:“称自己父亲病重住院需要钱向汤某峰借钱57次,具体其父亲患的什么病、住哪家医院不清楚、没有证据来证明;现有证据至少可以证明的是从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12月23日8个多月的时间里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据我所知,在病床紧缺的青海好像还没有一家医院能够让一个病人连续住院八个多月;被告人汤某峰信以为真,每次都将借款借给了被害人孟某芳,截止被害人孟某芳报案时,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孟某芳尚欠7万元没有还清。事实上,通过刚才庭审对《孟某芳支付宝、微信、建行卡交易明细》这一证据的质证可以证明,孟某芳从来都没有向任何一家医院缴纳过住院费用。”并且,自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8月6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孟某芳不但骗了汤某峰的钱,同时还骗了宋某英25000元、孟某海1万元、李某威9万元、阎某忠576000元、郭某4万元、刘某军6万元、汤某娜30500元、滑某113200元、陆某韩11857元等9人的钱。根据上述事实情况可以看出,从理论上来看,本案中被害人比被告人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已知证据非要定个诈骗罪的话,也应该定被害人孟某芳涉嫌诈骗罪,而不是汤某峰。六、本案到底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汤某峰和被害人孟某芳之间的纠纷,完全可以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内作出恰当的法律责任追究。刑法作为最严厉的犯罪惩罚手段,必须恪守谦抑审慎的原则。故,对本案被告人汤某峰作出非犯罪化的评价,符合证据裁判的要求,也契合当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理性法治社会对定罪量刑的尊重。综上所述,汤某峰只是为了赚取一些利息,即民间所称的高利贷,并且汤某峰在通过借款、收款的过程中,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借款人孟某芳主观上亦没有产生认识错误,汤某峰依法不构成诈骗罪。希望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特殊的实际情况,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汤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恳请法院依法对汤某峰作出公正判罚,判处被告人汤某峰无罪。另外,西宁市城东公安分局把本不该立案的民事案件以合同诈骗罪立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把本不该起诉的案件以诈骗罪起诉到法院,希望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及时纠错。我的辩护意见发表至此,谢谢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青海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庞文波2021年8月5日【裁判结果】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提起撤诉,最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青0102刑初1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撤诉。至此,本案审结,当事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城东区律师文集
2022-05
16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股权质押有哪些特征质押的特征:(一)质押为担保物权因质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故其为担保物权。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相似之处。也是质权不用于用益物权之点。质权虽为物权,但其是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且排他的支配权。因此不论质权的标的为有体物动产还是权利,质权的内容都在于对其交换价值的支配。(二)质权具有从属性质权为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权利,它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权利,担保主权利的质权为从权利。质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存在上的从属性。质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在主债权无效或其他原因而不存在时,质权也不能存在。二是转让上的从属性。主债权转让时,质权也随之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质权也当然随之消灭。(三)质权的不可分性质权设定后,债权人就质押财产之全部行使其权利,质押财产分割、部分让与,债权分割、部分让与或部分清偿,均不影响质押权的存在。质权效力及于被担保债权的全部,及于标的全部,即质权人如债权原本或利息有一部未受清偿,也有留置及拍卖标的全部的权利,这是质权的不可分性。(四)质权的物上代位性与保全性质权为价值权。质权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以保全质押财产的价值。当质押财产的价值非因质权人的过失而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时,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减少的价值要求质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称为质权的保全性。当标的灭失毁损而受到赔偿金时(包括损害赔偿金与保险赔偿金),质权人有权就赔偿金优先受偿——称为质权的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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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个人独资企业破产后的债务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首先,应当先偿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偿还破产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再行偿还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综上,企业破产后,应当就破产人全部财产偿还债务,不能全部偿还的,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清偿顺序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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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算资产,清算后才可以申请注销。那么公司注销赔偿可以执行一方财产吗?下面请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吧。二、拒不执行的会受到什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就意味着,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以及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如果有执行能力,但采取消极或者积极的方式,拒绝履行执行义务,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有金钱给付的判决,如果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支付判决书确定的款项外,还可以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计算,当然,执行费用也由被执行人支付。如果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执行人也会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纳入信用档案中。法院可以依法限制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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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条回复>>公司关闭,孕妇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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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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