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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传播淫秽物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青0102刑初258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XX县XX镇牧场。暂住西宁市城东区XX大酒店员工宿舍。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共**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自愿认罪,征得公诉机关和被告人意见后,本院决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本案,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共**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起,被告人共**创建一个名为“在这个城市最可爱的人”的公共账号聊天群,并担任该群群主,该群共有成员六百余名,并在该群内传播大量图片和视频,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13日,在该群的聊天记录中发现300余部涉嫌淫秽视频。经鉴定,该群内成员传播的色情图片和视频属于淫秽物品。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共**在本市城东区XX大酒店员工宿舍内被公安民警抓获。2016年4月21日,经西宁市公安局鉴定并出具宁公鉴字(2016)17号《淫秽物品审查意见书》,鉴定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处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物品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送审物品中共有淫秽物品七件,不属于淫秽物品的零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vivo牌手机一部;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淫秽物品收缴收据、送审鉴定淫秽物品登记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宁公鉴字(2016)17号《淫秽物品审查意见书》;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电子数据光盘七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共**利用互联网建立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明知传播的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淫秽物品而进行传播,并放任他人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共**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自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止);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依法没收,留作证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邱*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欧阳**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中断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罪犯山**骗取贷款罪二审刑事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青01刑终125号原公诉机关西宁市XX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山**,男。2016年1月6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被西宁市XX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东**,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宁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山**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做出(2016)青0102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山**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哈*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山**及其辩护人王**、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1月,被告人山**为在生意中周转资金,在明知不符合银行办理贷款资格的情况下,得知青海xx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帮助办理贷款,在该公司帮助下,被告人于2014年12月向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提供虚假的房屋产权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材料,以购买车辆贷款为由,办理了额度为25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并在青海W有限公司刷卡买入一辆奥迪A4轿车,后发现被青海xx管理有限公司所骗,不履行按时还款义务,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山**拒绝还款。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证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XX支行于2015年12月28日向侦查机关报案称,被告人山**等13人于2014年11月、12月期间办理了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并从车行提车后,经银行催收拒不还款的事实。2.身份证及户口登记簿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实被告人山**实施犯罪行为时身份信息。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山**办理车贷时提交给银行的无结婚记录证明的事实。4.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面谈记录、汽车产品购销合同、收据、商品订购单、审批书证实被告人山**办理了额度为25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后,在西宁市XX区经济技术开发区W汽车销售公司刷卡购买一辆总价值为36.5万元(已付首付款11.5万元)的宝马X1型的事实。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实湟中县Z综合商店于2014年9月17日在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为山**的事实。6.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明细对账单证实被告人山**办理车贷时提交给银行的卡号为62284819401********的帐户于2014年5月10日至2014年11月16日的帐户明细情况。7.宁房权证XX区字第**6015号证实,被告人山**办理车贷时提交给银行的本市XX区西川南路**号三榆山水文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所有人为山**的事实。8.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6日,公安人员依法将被告人山**传唤到案的事实。9.西宁市房权属登记中心证明证实被告人山**无产权登记的事实。10.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承诺书、委托书证实被告人贷款购车时垫付首付所出具的有关材料。11.证人路某某(系中国工商银行西宁XX支行的个人信贷经理)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山**用相关手续办理了汽车消费贷款分期付款额度为25万元的信用卡并刷卡提车后,经银行多次电话催收拒绝还款,后经向房产局核实,山**办理信用卡时提交的是虚假房产证的事实。1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车牌号为青A3V7**宝马X1轿车是我在网上看到有一个典当车的人,跟他买的,他的微信名叫韩**,我付给他3000元定金后,他把车开到我河南省郑州市的住处,我付购车款20万元,他给了我一些协议书和承诺书及一些手续和行驶证的事实。1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青海xx管理有限公司做零售业务,山**来办理零首付购车的时候是由我接待的,我只是收集他拿过来的资料然后交给田某乙。14.罪犯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前期办理银行手续的时候我没参与,后期垫资买车和办理信用卡都是我参与的。车提出来后,被韩**和他派来的人开走了的事实。15.被告人山**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10月,因我要开宾馆需要贷款,听朋友刘某某说在“青海xx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办理个人贷款。2014年10月底,陈某某给我打电话后,我将xx管理贷款所需的资料拿给了陈某某、田某乙两人。11月期间,田某乙拿着我提交的资料到本市XX区中国工商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贷款,办理了25万元的车贷,当时我问田某乙为什么是车贷,他说贷款必须要通过车贷的方式才能贷出来。12月份田某乙打电话说车贷已经下来了,之后田某某说可以去提车,提车的首付由他支付,还需跟他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内容我记不清了,但是上面只有我的名字,没有青海xx管理公司和田某某的相关信息。车提出来后被田某某开走了,后来贷款一直没有消息,田某某也失去联系,我的宝马X1也不知道去哪儿了的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山**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且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山**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诉人山**上诉提出:上诉人由于不懂法律被人利用导致犯罪,既是犯罪者也是受害者。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受骗,银行工作人员明知融高公司无权限办理贷款,但却为了业绩而予以办理;所有虚假材料均是由xx公司提供给银行,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骗取贷款的行为和目的;逾期还款不等于已造成经济损失,上诉人没有取得贷款,车辆抵押给银行且被田某某开走,也没有得到车辆;2.本案程序存在瑕疵,购买的车辆应为宝马X1而不是奥迪A4轿车;3.侦查机关遗漏了韩**,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影响。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上诉人山**无罪。二审庭审中,检察机关发表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上诉人山**为在生意中周转资金,得知青海xx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帮助办理贷款,在该公司帮助下,山**于2014年12月向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提供虚假的房屋产权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材料,以购买车辆贷款为由,办理了额度为25万元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信用卡,并在青海W有限公司刷卡买入一辆宝马X1,后发现被他人所骗,不履行按时还款义务,经银行多次催收,山**拒绝按时还款。所购买的车辆被韩**从网上卖给王某某,车辆未追回。另查明,2015年9月14日,上诉人山**到西宁市公安局XX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称被田某某(已判刑)骗走用车贷购买的汽车一辆。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其陈述向银行递交了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申请书,并在明知是他人提供的虚假的房产证、银行流水等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并取得银行同意并发放购车专项信用卡。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经二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事实,二审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山**提出的“由于不懂法律被人利用导致犯罪,既是犯罪者也是受害者”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给银行,不存在骗取贷款的行为和目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错误,请求改判上诉人山**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山**供述及在案其它能证据充分证明,其明知不符合办理贷款资格,在明知是他人帮助伪造并向银行提交的虚假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房屋产权证明等资料上签字确认,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并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涉案人员韩**未到案与本案事实、程序没有关系,原判审判程序合法。本案其它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不能否认上诉人本人的犯罪行为,现有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其还是受害者身份;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购买的车辆应为宝马X1而不是奥迪A4轿车,经本院二审查明,山**购买的确为宝马X1轿车,本院予以纠正,但并不影响对上诉人骗取贷款罪的认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请求改判上诉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山**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山**在本案案发前即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使用车贷购买的汽车被他人骗走,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即如实陈述了伙同他人利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信用卡的事实,且其自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认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应属自首。同时考虑到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在办理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过程中审查不严,也是导致本案最终发生的原因之一,根据本案上诉人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虽已对山**从轻处罚,但量刑仍然过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宁市XX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山**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吕X审判员赵XX审判员李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王XX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我们都知道,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要求男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在领取了离婚证后,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来履行相关义务。那么协议离婚一方不履行多久可以起诉?协议离婚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在三年内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而起诉的,法院审理期限根据审理程序的不同,有不同的审理期限: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限一般是六个月;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则审限是三个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离婚协议有一方不履行协议怎么办《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四)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五)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夫妻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者在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另一方仍不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该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上就是关于协议离婚一方不履行多久可以起诉的全部解答,如有其它疑问,您可以随时咨询延辉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涉及犯罪的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如果有必要的就可以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例如刑事拘留、逮捕等,少数犯罪由检察院负责。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醉驾刑事拘留是由哪个部门决定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一、醉驾刑事拘留是由哪个部门决定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执行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醉驾刑事拘留是由哪个部门决定二、醉酒驾驶的处罚标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终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醉酒驾驶的危害酒后驾车是指,饮酒后8小时之内,或者醉酒后24小时之内驾驶车辆。统计表明,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5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醉酒驾车引起的。驾驶员死亡档案中有59%与酒后驾车有关。触目惊醒的数字告诉我们,酒后驾车严重的危害着交通安全,害人害己害社会。民警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饮酒适度,不要贪杯。酒驾之后事故多发的原因:1、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痹作用,行动笨拙,反应迟钝,操作能力降低,往往不能很好地操纵车辆。2、饮酒后注意力分散,判断能力降低。酒后的人对光、声的反应的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安全间距与行车速度,不能准确接收和处理路面上的交通信息。3、饮酒后会使人的视野减小,视像不稳,色觉功能下降,导致不能发现和领会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4、喝酒的人,大都觉得少喝点,或者自我感觉“良好”就没事,其实不然。喝酒后,在酒精刺激下,感情易冲动,胆量增大,过高估计自己,具有冒险倾向,对周围人的劝告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情。5、酒后易犯困、疲劳和打盹,甚至进入睡眠状态。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关于醉驾刑事拘留是由哪个部门决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延辉律师。
如今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协议是双方的协商的结果,当一些人签订完离婚协议后因粗心大意而丢失的情况普遍发生。那么当我们不小心丢失离婚协议该怎么办呢?丢失离婚协议是否能补办呢?离婚协议书丢了怎么办离婚协议书是夫妻选择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所签订的协议。在夫妻办理协议离婚时,需要向民政局提交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是一式三份,也就是在民政局留了一份归档。所以,当夫妻的离婚协议书丢失后,请不要着急,因为离婚协议书丢失是可以补办的。怎么补办离婚协议书您只要拿着您的离婚证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查阅离婚档案,工作人员会把你们的档案调出来之后,根据其本人的申请,把曾经办理离婚登记时,交给民政局的那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就可以了。离婚协议丢失会影响再婚吗如果您丢失的只是一份离婚协议书,是不会影响您的再婚登记的,您直接按正常程序办理就可以。但是如果您丢失的是离婚证,那么您需要向民政局申请补办一本离婚证,再办理再婚手续。还要补充一点的是,如果您丢失的是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是调解书,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1984年公布实施)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60年、短期30年。所以,如果您的诉讼离婚档案法院还未销毁,您可与法院档案保管部门取得联系,然后以当事人身份要求复制审判文书,加盖公章后,就能够进行再婚登记了。为什么要保管好离婚协议书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但离婚协议仍有其重要作用,因此我们要予以重视,拖善保管。倘若不幸丢失,也可以用通过上文的方式补回。关于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您可以咨询一下专业离婚律师,帮助您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书。
您好,可以很跟医院协商解决·
您好,可以找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您好。可以去当地派出所了解情况
您好,可以协商要求赔偿,协商无效可以委托律师走诉讼程序
您好,可以追回,协商解决不了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
您好,试用期不支付工资是不合法的,先协商,协商无效,可以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