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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购房定金的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8 20:04:17 人浏览

导读:

买房子时候,买房人很多时候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如果购房不成功,双方容易对定金产生纠纷,而处理定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合同法、担保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买房子时候,买房人很多时候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如果购房不成功,双方容易对定金产生纠纷,而处理定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合同法、担保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

  《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责任编辑:汤先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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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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