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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贷款合同 银行变卦怎么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6 05:21:19 人浏览

导读:

额度占用费、财务顾问费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名目您能看得懂吗?原来,这是银行为了提高房贷的收益而巧立的名目。对于已申请、获批但未放款的房贷,银行擅自取消或者变相取消原本承诺的8.5折优惠利率条款,令不少银行贷款客户进退两难。客户遭遇不存20万,利率上调到9.5

  “额度占用费”、“财务顾问费”……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名目您能看得懂吗?原来,这是银行为了提高房贷的收益而巧立的名目。对于已申请、获批但未放款的房贷,银行擅自取消或者变相取消原本承诺的8.5折优惠利率条款,令不少银行贷款客户进退两难。  客户遭遇 不存20万,利率上调到9.5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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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不往银行的账户里存20万,房贷利率就要从8.5折优惠上调到9.5折,这是什么道理? ”昨天,在大连一家银行办理申请首套房购房贷款的赵先生接到银行通知,必须在当天下班之前存入20万元钱,这一通知令他十分不满。

  去年10月,赵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这是我的首套房,总房款124万,首付三成,剩下87万是银行贷款,约定按8.5折优惠利率放款。”赵先生告诉记者,去年年底他就拿到了银行的《同意贷款意向书》,办完相关手续只等放款了。谁知道就在昨天,银行通知赵先生必须在该行账户中存入20万元钱才能放款,否则原先承诺的8.5折利率优惠将被上调为9.5折。“对方要求,这20万可以存在我自己的账户中,或者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证新开户也行,但必须是存在这家银行。 ”

  银行方面表示,还有一种方法可以继续执行下浮利率,即按贷款额度的1%交融资顾问费给银行,按赵先生贷款87万来算,只要交8700元,就可享受利率下浮。如果不同意,从3月1日起贷款利率就自动上调为9.5折或无限期延迟放款。

  银行说法我们有调整的权利

  这20万是什么钱?为什么要存这20万?赵先生当着记者的面连线了这家银行负责个人贷款的王女士。对方表示:“上周总行对利率进行了调整,从3月1日起就上调利率了。如果银行存贷比达不到标准,国家不放款,让你们把钱存在账户上是为了把存贷比平衡下来,2月28日是最后一天,存了就立刻放款。存款金额不够,额度就置换不下来。 ”在对方一堆“额度”、“存贷比”等专业术语的解释下,赵先生和记者总算理清了头绪。虽然钱存在自己的账户上,但赵先生对这个答复仍不满意:“银行存贷比达不到标准和我们有什么关系?谁买房子有钱还贷款呢? 20万肯定要凑一阵子的。 ”

  对于先前双方约定的8.5折利率,王女士则表示:“协议上没有关于利率的约定,对于没放款的用户,我们银行有单方面调整的权利。 ”业内人士称,按照惯例,随着银行政策的调整,对于已经申请但未审批下来的贷款,一般按照新政策执行。而面对房贷客户的质疑,不乏有银行表示由于没有签订正式贷款合同,而仅凭同意贷款意向书在利率约定方面不具法律效力。

  据了解,随着新国八条、限购令等一系列房产调控政策出台,银行贷款“以价补量”渐成趋势。记者咨询多家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对方均表示以前的优惠政策现已取消了,目前除个别银行首套房贷利率上浮10%外,大多数银行仍执行基准利率,房贷优惠利率基本难觅踪影。信贷人员告诉记者,放款主要与银行信贷额度有关,由于额度紧张,对于执行上浮利率的贷款,会优先发放,如果利率下浮,可能要拖延一段时间放款。“我们银行信贷额度非常紧张,2月份开头没几天就放完了所有额度。没放的贷款就只能快刀斩乱麻,直接取消8.5折。 ”昨天,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一家银行的个贷经理,对方显得十分无奈。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个贷经理透露,去年底,一些银行不愿放弃市场规模,尽管当时额度用完仍在接单,准备在来年开闸时重新放款。然而,今年信贷规模紧张、首套房贷利率优惠被取消的情况却是银行始料不及的。同时,还有多家银行将信贷额度拨给对公业务,这使得房贷额度越来越少。

  据悉,今年以来国家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各银行的可贷款额度一再缩减,银行与开发商和银行与贷款者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国家货币政策宽松时,各银行为多放款都主动与开发商联系,现在变主动为“被动”,开发商想要卖房得主动联系有贷款能力的银行。对贷款人来说,由于银行贷款额度有限,对房贷申请人的各项条件审核更加严格了。一般情况下,还款能力强的客户更容易获得贷款。同等条件下,一些急于贷款的客户已主动向银行提出提高利率或增加首付比例。

  专家 有利率约定银行属违约

  有律师表示,《同意贷款意向书》(下称同贷书)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同贷书已经注明贷款金额、利率等,银行出尔反尔就是违约行为。但据记者了解,各家银行同贷书略有差异,有的银行同贷书对于贷款金额、利率方面有明确标注,有的银行同贷书则只字未提,仅在银行审批时在内部材料上注明利率下浮多少等。

  据了解,银行通常在放款后才会将银行方盖章后的贷款合同交给借款人,而最早签字的格式合同上“约定贷款利率折扣”等多处均是空白。“同贷书的目的是证明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同意借款,如果双方未就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有约定,同贷书将不能确定贷款利率问题,在贷款利率约定方面没有法律效力。”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明皓表示,这种情况下,即使签了同贷书,举证也很困难。

  “银行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注‘贷款利率以审查之后当时的贷款政策为准’等字样,否则银行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放款。 ”法学专家认为,“银行审批时间过长,影响了客户的选择权,应当考虑优化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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