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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属转移前公证赠与不能撤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8 04:31:07 人浏览

导读:

2005/12/0515:47来源:YNEt.com北青网法制晚报父母赠与女儿5间房并公证因琐事与女儿争吵便要求撤销读者咨询刘老汉夫妇的女儿已出嫁。1998年,刘老汉夫妇和女儿到某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公证,内容为刘老汉夫妇自愿将其北房5间赠与女儿,女儿愿意接受刘老汉赠与的房

2005/12/0515:47来源:YNEt.com北青网法制晚报
父母赠与女儿5间房并公证因琐事与女儿争吵便要求撤销———
读者咨询
刘老汉夫妇的女儿已出嫁。1998年,刘老汉夫妇和女儿到某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公证,内容为刘老汉夫妇自愿将其北房5间赠与女儿,女儿愿意接受刘老汉赠与的房屋。此后,刘老汉仍在该房内居住。
2001年7月,刘老汉患病,其女儿、女婿搬到上述房内照顾二老,并先后给二老生活费1万多元。
2001年底,刘老汉夫妇与女儿、女婿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二老以女儿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女儿房屋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刘老汉夫妇的诉讼请求,请问是否合理?
法官解答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本案中,刘老汉的女儿、女婿一直照顾二老,并给付二老生活费,刘老汉夫妇称女儿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说法缺乏依据,故刘老汉夫妇与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刘老汉夫妇的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故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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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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