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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合同范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30 07:08:30 人浏览

导读:

在对农村房屋进行买卖时,双方都需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协议书。这样买卖的行为才能在法律上产生合法的效力。那么,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在对农村房屋进行买卖时,双方都需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协议书。这样买卖的行为才能在法律上产生合法的效力。那么,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合同范本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市 镇 村 号(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共 万 仟 佰 元(小写 元),乙方在 年 月 日 前,一次付给甲方。

  三、双方同意于 年 月 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所有。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好过户手续。

  五、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缴纳的税费,由 方负担。

  六、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经房地产交易主管机关审核后,上述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

  七、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各无异议,不得反悔。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中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章

  乙方(签字): 章

  中证人(签字): 章

  年 月 日

  二、当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主要疑难问题

  (一)违反“一户一宅”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仅从字面上来看,一户村民如果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当然违反法律规定,也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住宅又购买其他住户住宅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实践中,对违反“一户一宅”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部分判决认定合同无效。(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指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我国土地法有特别规定,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本案中,被告已合法拥有一处宅基地,且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符合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2010)汝民初字第761号判决亦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二)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指导意见》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规定如下:“13、城镇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和《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所获利益、赔偿能力等情况,判令其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14、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买受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出卖人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其他购买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对明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审理思路、统一裁判标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审判实践的不断发展,《指导意见》需要以发展的眼光重新审视。

  (三)共有人一方未经他方同意出售农村房屋的情形

  近年来,安徽省出现数起共有人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出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件。如宣城中院在一起案件中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案涉房屋系赵某婚前财产,其并未授权张某售房,也未对张某的售房进行追认。”因此,宣城中院认定合同无效。类似案件还有很多。该问题的实质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应如何界定以及该解释的实施是否对原有的共有财产(特别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及第三人的取得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农村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

  近年来,随着农村集镇化建设、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联动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出现拆迁安置房并出现相应买卖合同纠纷。安徽省宁国市法院(2011)宁民一初字第01673号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所交易的宁国市河沥溪办事处畈村村燕子山农民公寓楼4幢103室房屋性质是拆迁安置房,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讼争房屋的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且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被告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双方在交易前亦未依法办理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审批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属于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应属无效。”

  (五)小产权房买卖问题

  小产权房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也不明确,只是因备受舆论关注一直成为社会焦点。从字面及社会公众讨论的主要内容来看,小产权房系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所有人拥有一定产权的房屋(在较早时期存在乡镇颁发土地证的情形),所以实际生活中所称的小产权应当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有一定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

  (六)新农村建设中的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

  新农村建设政策不完善、缺乏系统规划,但受利益驱动,利用新农村建设政策开发建设房屋的现象迅速增长,由此产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也迅速增加,且表现形式多样化。实践中,凡是以新农村名义进行开发建设的农村房屋买卖案件,特别是在建设过程中涉嫌诸多不规范操作的情形,多数法院不予受理。因国家对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尚不具体完善,如果冒然受理并作出裁判,甚至可能引起更大的纠纷。

  (七)农村被撤并的小学等公益设施对外出售引起的纠纷

  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及计划生育政策的持续实施,农村适龄人学儿童迅速减少,诸多农村小学无法继续开展教学任务,出现了“农村小学的撤并潮”,当地村委会或政府为了充分利用资源便对外出售,引起了房屋买卖纠纷。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一般不予受理,目的是防止集体财产流失。

  (八)对特殊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不予受理的标准不够明确

  如前所述,部分法院对涉及农村房屋案件,特别是新农村建设中存在一定违法行为的房屋买卖行为,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购买农村房屋有什么程序

  1、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时一定要特别注意一些事项,看合同是否有写清楚。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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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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