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引用总包合同是否可以改变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或诉讼)?
导读:
如果在分包合同中有关引用总承包合同的条款规定的明确,总承包合同中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或诉讼)可以经引用而成为分包合同中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一个案例中,分包商起诉承包商,承包商否认有责任并提出反索赔。后承包商起诉业主称,如果在诉讼中承包商被判赔偿分包商的损失,那么业主应对此予以补偿。业主根据承包合同中仲裁条款要求法院解除诉讼。随后,承包商主张由于分包合同已经将承包合同的仲裁条款纳入分包合同,也要求法院解除其与分包商的诉讼。一审法院解除了业主与承包商的诉讼,但否决了承包商的解除请求。最后,一审法院判决承包商承担赔偿责任。
原因在于分包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而总承包合同有仲裁条款。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分包合同是否将总包合同纳入了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有如下条款:“图纸、技术规范、通用条件、专有条件、和其他文件总称为“合同文件”。另一个条款规定,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承担的义务与“合同文件”施加于总承包商的义务相同。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列举了合同文件的内容,其中包括通用条款,通用条款中包括有仲裁条款。
基于分包合同的上述规定,法院认为分包合同明确地表明了双方的意图是将总承包合同纳入分包合同并成为其一部分。这样,总承包商有权要求解除诉讼而以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
对于本案其他法院可能这样处理:尽管因引用而使总包合同纳入分包合同,应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但由于总承包商积极地参加了正式的诉讼活动已经使承包商放弃了仲裁。
来源: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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