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险种设计
导读:
1、普通住房保险
中国人民银行新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房屋保险作了专门的规定。该办法第 25条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购房者将所购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按照实际购买房屋价格计算。保险公司承担因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所致的损失,使住房得以保值。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在保险期限内火灾、暴雨、冰雹、空中运行物坠落、外界物体倒塌等10余种原因造成的房屋毁坏,或由于防止灾害所采取的施救支出。这样一来不仅购房者对其房产安全可以放心,更重要的是让拥有住房留置权的商业银行免除了后顾之忧。
2、住房抵押贷款寿险
该险种是公司向借款的购房者提供的一种保额递减式的人寿保险,购房者在办理借款手续的同时办理人寿保险手续。在保单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购房者)死去(被保险人因为自杀或从事剧烈体育运动等原因导致死亡的除外)或完全残废,则由保险公司代替借款家庭偿还所欠的借款余额。这种保险的保额每年递减,以与借款者的借款本金余额相称。目前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推出这种保险险种。这种险种自向市场推出以来,已引起购房者的和房地产商的浓厚兴趣,其发展前景看好。与此同时,根据保险的可保利益原则,银行作为债权人也可以以债务人的债务总额即购房者的借款总额为限度,以债务人即购房者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购房者的死亡保险,以便购房者身亡时可从保险公司得到保险金来补偿其住房抵押贷款的欠款。因此,保险公司也可以考虑开发此类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业务,以便更好更快地推动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增长。
3、失业特别附加险
我国目前有许多潜在置业人士之所以踌躇不前,不敢超前消费,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担心自己日后万一因失业而导致无钱还款时怎么办。因为失业不仅受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及自身工作能力的影响,而且受国家经济形势等多种因素影响,它是影响贷款人还款的一个重要原因,更进一步说,也是购房者(被保险人)很难估计其风险程度的一种风险,所以,笔者认为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推行一种作为住房抵押贷款寿险的附加险非常有必要,这种保险作为住房抵押贷款 (采用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并用的贷款形式)寿险的附加条款,其被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期限与主险相同。保险人只保障被保险人被解雇而造成的失业,保险人替其偿还失业期间应还的贷款数额(一般为18个月或24个月)。
4、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
该险种一般是贷款银行要求借款购房者投保的险种,借款购房者在借款时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费,保险公司做偿还贷款的保证,银行就相应地给购房者贷款。由于贷款的偿还有了十足的保证,银行就在利息和借款期限等方面给借款人以一定的优惠。在借款期限内,如果借款人因发生意外情况不能如期偿还借款,则由保证人偿还借款或由承保人赔付银行的贷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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