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宣传 (之二)
导读:
9、问:对房地产估价报告有疑问找谁处理?
答: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申请复估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的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10、问:城市房屋拆迁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四个基本原则。
11、问:拆迁期限、搬迁期限、拆迁过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开始之日到拆除房屋结束之日的期限,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
搬迁期限是指拆迁公告中公布的搬迁起止时间。
拆迁过渡期限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将拆迁范围内房屋交由拆迁人以后,搬迁周转至拆迁人提供的新安置房的时间。
12、问:住房和非居住用房各包括哪几种类型?
答:住房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
非居住用房可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用房包括商业营业用房、写字楼等;非经营性用房包括政府办公楼以及公益事业用房等。
13、问:拆迁人有哪些权力和义务?
答:拆迁人主要权利有:
(1)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以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2)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房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拆迁人的主要义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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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安置房屋平面图附件3安置房装饰、设施标准1.外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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