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拆迁安置 > 拆迁费用 > 关于征地拆迁费用由谁付

关于征地拆迁费用由谁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8 11:24:24 人浏览

导读:

(一)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由当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补偿费。

  我们知道征地拆迁时我们会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在领取补偿的时候,可能相关部门带着村支书、社区服务部门啊就来找我们签订拆迁协议,后面把钱算清楚就给我们了,那补偿我们的钱是政府给的,还是开发商给的呢?万一补偿没到位,或者漏补了,我该找谁申请补偿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带大家看看关于征地拆迁费用由谁付的内容。

  一、支出拆迁费用的主体

  (一)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由当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补偿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及第26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所有”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支付主体为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获得拆迁费用补偿的主体

  征地补偿款应当是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民。

  三、关于拆迁费用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一)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征地拆迁费用由谁付全部内容,一般来说不管拆迁的地是给开发商的,还是政府部门征用的,支出补偿主体都会是行政部门,这样决定的优点就是,政府部门可以监督,补偿更有权威性,做到公平公正。

 

(责任编辑:陈墨宸)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