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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25015 篇文书

  • 刘*、田*诈骗罪,刘*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法院:咸丰县人民法院

  • 林*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归案后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取得被骗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林*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

    法院:盱眙县人民法院

  • 姚**、王**等犯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原审被告人王**、高**、王**、高*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属于数额巨大。原审根据各原审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做出的定罪和量刑均无不当。鉴于在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上诉人姚**能够主动预交罚金、认罪悔罪,其罪行并非严重,所在社区出具意见,表示对其宣告缓刑无重大不良影响,且已经积极退赃。因此,对上诉人姚**可以宣告缓刑,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张**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应当责令被告人退赔。

    法院:迁安市人民法院

  • 被告人余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栾川县人民法院

  • 朱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尚志市人民法院

  • 刘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对辩护人关于刘某某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积极退赃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因刘某某未能退还诈骗款项故不予采纳。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木兰县人民法院

  • 王*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庭审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冠县人民法院

  • 赵**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定罪准确。原判认定上诉人赵*诈骗被害人投标保证金及其他消费款共计112081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上诉人赵*及其辩护人的部分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赵*积极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赵*的剩余违法所得应责令其继续退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法院: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岳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残疾军人证,骗取铁路客票差价款,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岳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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