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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7 篇文书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裁判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李**犯贩卖毒品罪、仵飞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仵*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郸城县人民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一案二审刑事裁判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明知是毒品而非法予以持有,且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关于杨*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杨*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依法应当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杨*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刘**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K粉621.94克和神仙水23.8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刘*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非法持有毒品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提出应对神仙水做含量鉴定后才能按所含数量定罪量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亦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本案存在特情引诱的意见,经查,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存在特情引诱的情形,故此意见亦

    法院:上林县人民法院

  • 覃海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明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上林县人民法院

  • 莫*禧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禧目无国法,引诱他人吸毒和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均已经触犯我国刑法,分别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莫*禧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其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本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且其犯罪情节尚轻,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上林县人民法院

  • 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欧*在法庭审理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上林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文书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