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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一案二审刑事裁判书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北省*民法院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鄂*刑初字第002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7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杨*携带毒品回到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新华社区6号1-2-202号其居住地时,被布控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杨*身上查获“麻果”30颗,“冰”7袋,从其居住房间的阳台上查获红色粉末一大包、一次性塑料杯装红色“麻果”68颗、绿色“麻果”1颗。经鉴定,塑料袋装红色粉末一包重1046.1克,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一次性塑料杯装红色和绿色片剂若干、塑料袋装红色片剂一包、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七包共重9.9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破案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毒品物证及其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有供述。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收缴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56克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杨*上诉称:查获的毒品系他人所有,其行为应构成窝藏毒品罪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原判量刑过重。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证明了杨*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2、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证明:当场缴获杨*身上携带的塑料袋装红色颗粒状麻果30颗、塑料袋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7小包;从杨*居住房的阳台上搜出塑料袋装红色粉末状麻果一包、一次性塑料杯装红色麻果68颗、绿色麻果1颗。扣押物品清单由杨*签字确认。物证照片一审时当庭交杨*辨认无误。

3、毒品检验鉴定书证明:所搜缴的塑料袋装红色粉末一包重1046.1克,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一次性塑料杯装红色和绿色片剂若干、塑料袋装红色片剂一包、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七包共重9.9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

4、证人一的证言:杨*是我的前夫,四年前离婚了。离婚后房子归我,杨*没有地方住,还是住我这里。2010年春节前做卫生时,我发现有袋红色粉末状的东西放在阳台的一个纸盒子里,东西是杨*的。吸食麻果用的塑料壶和塑料管是杨*做的,我看到过他在家吸食过麻果。

5、上诉人杨*的供述:2012年7月12日22时许,我携带毒品麻果和冰毒回到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新华社区6号1-2-202室时被警察抓获。我主动交待我口袋内有一袋30颗红色麻果和7小袋白色冰毒。另外警察还在我家中的阳台上搜到一大包红色粉末状毒品和一个透明塑料杯内装的68颗红色麻果和一颗绿色麻果。一大包红色粉末是一个叫张*的朋友给我的,他五年前在新航酒店住的时候要我拿回去放着的,后来他被判了无期徒刑,东西就一直放在我这里。后来我开始吸麻果才发现这个东西和麻果是一样的味道。我吃过这包红色粉末,但是味道太大了就没吃,一直放在家里的阳台上。其它麻果和冰毒是邹*于2012年7月11日下午两点多钟放在我这里的。我持有毒品是为了吸食,每天要吃两三颗麻果和50元钱的冰毒,有时来了朋友也一起吸着玩。

6、户籍证明证实杨*的身份情况。

上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复核核实,其来源合法,除杨*供述毒品的来源的真实性未能查证外,其余证据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杨*提出查获的毒品系他人所有,其行为应构成窝藏毒品罪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意见。经查,除杨*供述系替他人保管毒品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查获的毒品均系杨*所掌控。故对上述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和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是毒品而非法予以持有,且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关于杨*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杨*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依法应当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杨*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琦雯
  • 审判员绳万勋
  • 代理审判员孙光新
  • 书记员唐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