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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7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于2015年4月28日16时许,随身携带毒品在本市武昌区恒安路139号“保安副食店”门口,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杜*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查获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物毒品1包。经鉴定:上述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8.45克。被告人杜*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当日18时许,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熊*(已刑事拘留)。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街中南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3、熊*拘留证、抓获经过复印件等书证;4、被告人杜*的供述及辩解;5、武汉市*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鉴定书。上述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4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杜*,无职业。2015年4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5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殷晓艳
  • 书记员肖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