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院:上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欧*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欧*携带毒品可疑物到上林县白圩镇宾上二级公路与万白公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搜缴毒品可疑物2包,净重12.23克。经南宁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被告人欧*持有的12.23克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毒品。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指认收缴物品及过称收缴物品照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南宁市公安局(南)公鉴(毒品)字(2011)690号毒品检验报告及通知书,宾阳县人民法院(2010)宾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欧*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欧*在法庭审理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3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交,将强制缴纳。)
二、扣押的毒品海洛因12.23克予以没收,由上林县公安局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