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柳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2013)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冼红姣、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万*将其购买的两小包冰毒藏匿于柳江县基隆综合区龙泉路28号二楼一房间内(即李*的出租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两小包净重10克。经鉴定:从该两小包疑似毒品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3年5月31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到戒毒所对万*进行讯问,其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并带公安人员到现场提取毒品,公安机关当日对其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毒品在案证实,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对查获现场辨认、毒品秤量的照片,毒品鉴定书及结论通知书,收缴毒品证明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净重10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万*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时,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带公安人员到现场提取毒品,应视为自动投案,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