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与再审被申请人岳跃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与再审被申请人岳跃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有限公司2006年9月5日作出的(2006)濮中法民一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申请人张*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原审被告崔*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双方已闹离婚,在此期间,一方借款另一方根本不知道,又不会用于共同生活,法院认为借款系共同债务是错误的,因此要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再审申请人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有限公司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二)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申诉人张*已闹离婚的申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