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道办事处与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绍兴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道办事处诉被告涂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涂小*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绍兴市**道办事处撤回对被告涂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883元,由原告绍**街道办事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