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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道办事处与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绍兴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道办事处诉被告涂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涂小*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绍兴市**道办事处撤回对被告涂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883元,由原告绍**街道办事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绍兴市**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金柯桥大道458号。
  • 法定代表人:王**,系主任。
  • 委托代理人:楼东平、骆孝龙,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涂小玲。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傅国兰
  • 书记员何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