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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与被告郝*、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馆陶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郝*、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贾*。
  • 被告郝*,农民。
  • 被告陈*,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郭晓东
  • 书记员乔学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