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与被告郝*、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馆陶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郝*、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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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馆陶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郝*、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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